三小伙儿喝多了提议一起去“耍”,随后通过微信联系了一个中介,双方约定好价格和地点后,满心欢喜前往!岂料,还没等他们仨进入房间,就被蹲守的民警查获,并以嫖娼为由行政拘留5天。三人不服,认为:只是问了价格,连个人影都没有见到,更没有从事交易,凭什么拘留我?
事件张某与李某、孙某是认识多年的好朋友,某天由张某做局,请李某和孙某一起吃了个饭,推杯换盏间,不知不觉三人都喝的挺高了,俗话说,温饱思淫欲!三人因为都是年轻小伙儿,也都是单身,言语间总是“妹子来,妹子去”的,本来就是血气方刚的年纪,再加上酒精的作用,便不约而同的提出一起去“耍耍”。
随后张某通过手机微信的方式联系了一名昵称为“夏天”的中介,询问了交易的价格和地点。“夏天”告诉他,价格为一晚800元,同意后便将宾馆地址发给了张某。
张某三人立马打车欣然前往,去宾馆的路上,再次通过微信联系了中介“夏天”,确认了自己几人到达宾馆的时间,顺便在手机上确认了女方照片自己房间等事宜。
刚到宾馆楼下,中介“夏天”便已经在楼下等候了,他表示女生们都先上楼在房间准备了。随后便领着三人去到提前安排的宾馆房间。
三人刚来到宾馆房间门口,还没来得及进入,立马就被蹲守在转角处的民警控制住,随后因此被行政拘留5日。
出来后,张某等人觉得很冤,认为自己只是问了价格,也不知道具体有什么服务,甚至自己连房间都没进入,女生长什么样都没看清楚,就被民警带走了,这能算嫖娼吗?
于是三人申请了复议!失败后,又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公安局对自己的处罚,结果仍以失败告终。
嫖娼未遂算不算嫖娼?《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对卖淫嫖娼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的标准。但是,对如何认定卖淫嫖娼没有给出具体依据。但是公安部发出过一个批复,具有指导意义。
根据《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换句话说,嫖娼既遂肯定是要处罚的,而嫖娼未遂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也是可以依法处理的:
第一,达成合意,
第二,着手实施。
具体到本案,张某3人预谋嫖娼后,由张某微信联系中介,询问嫖娼地点及价格,这算是双方达成了合意;随后三人到达宾馆相关房间,这说明三人准备着手实施。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张某的诉请。
争议有网友举了个例子:
张三和李四闹了难以调和的矛盾,然后张三回家,发现家里的菜刀崩口了,于是去五金店又买了一把菜刀,回来的路上刚好路过李四家门口(李四家是去五金店的必经之路),突然烟瘾犯了,于是停下来抽了几根烟,如果刚好有警察巡逻到此,是不是就可以把张三抓了,判他个杀人未遂?
另外其中一个点赞量最多的网友写道:等红灯就是闯红灯?
毕竟意图这个东西,说也说不清,分也分不清!
结语跟大家说一个常识吧,假设你很久以前嫖娼过(大概六个月为界),后来小姐被抓了,你依旧可能会被抓回去,到时候还会给你家人打电话。
所以现在一般的模式是“中间人模式”,不会直接给小姐钱,打给中间人,他来调度,不过问题是他被抓后,罪非常重,卖淫和组织卖淫是两码事,就好像贩毒的那叫毒贩子,组织贩毒的叫毒枭,性质完全不一样,为了戴罪立功,会把所有的成芝麻烂谷子的事都给倒出来,包括给你牵线搭桥的事。(李易峰就是这么被搞的)
另外,嫖娼被抓到是要通报给家属的,严重的还有可能通报工作单位,所以,为了全家的颜面,千万千万不要乱来!
娼妓文化也是文化
出轨不按违法处理
哪里的公安?真有才
乱
这件事告诉大家,想都不能想[笑着哭]
[笑着哭][笑着哭][笑着哭]
心里不能想,不然一切按犯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