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的吴女士欲出售其与未成年女儿按份共有的位于东阳市横店镇的一处商品房,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吴女士来东阳市公证处办理一份其为了未成年女儿的利益而处分财产的声明或承诺公证。 据了解,吴女士的丈夫在2017年因意外过世,吴女士与丈夫仅育有一女,考虑到女儿的身心健康,吴女士一直未再嫁。最近,为了女儿升学考虑,吴女士欲出售上述商品房置换一套学区房。 根据《民法总则》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 那么,处分未成年人财产时如何保障其权益? 公证员认为,办理声明或承诺公证时应当实质审查是不是真的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而处分财产。譬如,处分未成年人财产是为了未成年人治病用,则提供医院出具的重病诊断记录;处分未成年人财产是为了未成年人教育,提供以未成年人名义新置换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等。 吴女士根据公证员的要求,当场提供相应的资料,公证员通过数据共享平台查询了吴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吴女士丈夫的死亡情况、吴女士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及欲出售不动产无查封抵押等情况后,确认了相关事实,同时,考虑到吴女士的女儿已年满八周岁,为慎重起见,公证员还单独询问吴女士的女儿是否同意出售上述商品房,并为其制作询问笔录。随后,公证员当场为吴女士办理了声明公证。此外,考虑到吴女士的实际情况不便再次来我处领取公证书,公证员当场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记者吕晶晶通讯员程晓庆
本文编辑 黄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