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支付利息,事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法院是否支持?

北方法制报 2024-08-15 09:38:00

通讯员 孙可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系多年好友,2022年,张某因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向王某借款200000元,借期一年,并为王某出具借条一份。由于是多年好友,王某并未要求张某支付利息。2023年借款到期后,张某向王某偿还借款并自愿支付利息10000元,王某推脱不过,便收下了利息。

后来,张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之间有了嫌隙,张某遂要求王某返还多支付的10000元利息。王某不同意返还,张某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要求王某退还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原被告因系多年好友,因此借款之初并未约定利息,涉案10000元利息系借款人张某自愿支付,其支付该利息是基于其与被告王某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并非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即被告王某收取涉案利息不构成不当得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原告张某自愿支付利息的行为可视为对双方前期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变更,至于其增加利息支付的相关内容可以视为其对被告王某的新要约,被告王某无异议并接受,则是对该新要约进行承诺的意思表示,双方由此完成对借款合同的变更,而该新合同也已因原告张某完成利息(和本金)的支付而履行完毕,张某要求返还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作出后,原告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初审:刘岩复审:韩蕊终审:姚丽

0 阅读: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