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共协作诉源化纠纷

红延传媒社 2023-04-25 08:50:56

近年来,“老年乐”电动四轮车数量不断增长,此类车辆有的无交强险、商业险,一旦发生事故,如果肇事者赔偿能力有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就有可能得不到救济,后续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近日,商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和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充分发挥部门协作合力,成功调解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民事赔偿部分,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双方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电动四轮车,沿省道240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商河县殷巷镇开源大街十字路口处时,与沿开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崔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崔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向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对被告人李某依法判处 。

调研结果

受理案件后,刑事审判庭办案法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决不是难事,但是如何让两个不幸的家庭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失,做到案结事了才是关键。期间,被害人崔某的近亲属已就民事赔偿在商河县人民法院立案,由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为实质性化解矛盾,刑庭、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两部门法官通力协作,分别从不同角度做双方家人的思想工作,为双方讲明利弊。一方面向被告人告知法定赔偿标准,从不予赔偿的量刑标准、强制执行力度等多方面向其释法说理;一方面对被害人一方在感情和理性方面做工作,因两村距离不远,彼此的情况都很熟悉,要在正确看待被告人李某家庭及亲属实际支付能力的基础上,争取利益的最大化。经过多轮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庭过付赔偿款。被害人家属也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之后,刑事审判庭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性质上属于“机动车”,部分车辆无牌无证,属于非标车,车速较快,车辆稳定性差,无保险保障,驾驶人群多为老年人,一旦发生事故则无从理赔,请大家遵守交规,购买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驾车时戴好头盔,安全驾驶!

作者:徐兆瑞

来源:商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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