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际法上的美国例外主义:从伊拉克战争到俄乌冲突

含之谈国际 2023-04-01 13:02:02

作者:陈凯铭,弗莱彻法律与外交学院在读研究生。

美国当地时间3月29日本周三,美国参议院投票废除了1991年和2003年攻击伊拉克的法律依据。在伊拉克战争开始20周年后几天撤销行政部门发动战争的权力,这项批准体现了国会罕见的两党跨党派努力。

据美国布朗大学沃森国际研究所“战争成本”项目2021年9月发布的数据指出,二十年间,有18.5万至20.8万名伊拉克平民在战争中丧生。美国到今天才撤销这项为伊拉克战争提供法律授权的法律依据,已经无法挽回这些无辜丧生的伊拉克平民的很可惜。

很可惜,在美西方许多国家看来,伊拉克人的命不是命(Iraqi lives do not matter)。同样是没有联合国安理会授权并缺乏任何法律依据的侵略战争,无人为2013年伊拉克战争承担责任,这与俄乌冲突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为在伊拉克战争中以正义的名义审判美国违反美国国家利益,而在俄乌冲突中以正义的名义审判俄罗斯符合美国国家利益,这种利益的重合也使得美国可以打着正义的旗号要求所有国家选边站。

这种明显的国际法使用的双重标准——只在符合本国利益的时候适用、只对其他国家适用不对自己适用、对人对己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也体现在战术层面的国际法适用上,其中美国对无人飞行器的法律适用就是典型的例子。

3月14日,黑海上空美国MQ-9“掠夺者”侦察无人机坠落,五角大楼谴责俄罗斯击落美方无人机,称俄方是“严重违反国际法”。但是,今年2月4日,美国击落来自中国的因不可抗力误入美国领空的高空气象气球时,却认为自己的行为完全符合国际法;美国击落别人误入其领空的气球合法,自己的侦察无人机坠落却说别人非法,这一双标的行为再次体现美国在国际法领域典型的例外主义,即永远有一套美国自己解释使用的“美国国际法”,来对抗国际社会普遍适用的国际法。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两个事件的事实部分。在中美气象气球事件中,中方多次表态,声明该无人飞艇属民用性质,用于气象等科研原因,受西风带影响,且自身控制能力有限,该飞艇严重偏离了预定航线。美方则认为该飞艇属于间谍性质,但也承认其没有任何攻击型,对人员不具有任何形式的威胁。作为对比,美MQ-9“掠夺者“则是从2007年开始服役的美军侦察攻击型无人机,在伊拉克和阿富汗经常执行侦察和空中打击任务。每架MQ-9可以携带最多八枚激光制导导弹,包括地狱火导弹等精尖武器,能够在空中巡航24小时。一边是完全没有危害的气象气球,一边是可以精确杀敌的携弹无人机,两者对于其他国家的威胁程度不难分辨。

两方是如何回应的呢?美国在1月28日到2月4日期间都没有尝试拦截或是与中方合作将其降下,而是在2月4日下午选择直接派出一架F-22战斗机发射导弹将其击落。击落后,美国派出搜索团队,将气球的碎片收集并送至FBI的数个实验室分析,并公开表示不会将气球返还给中国。黑海无人机事件的具体过程尚存争议。俄方表示派出了两架Su-27战斗机,只是对该无人机进行调查,既没有使用武器也没有直接接触该无人机,该无人机是在做极限动作的时候失控并坠落在海面上的。美方则声称两架Su-27在无人机前后环绕了30-40分钟,对无人机“倾倒燃油“并攻击了无人机的推动器,使得美军不得不将其迫降在海上。一边是拒绝沟通,直接用导弹击落,一边是尝试调查,发生摩擦,两者的应对态度也是截然不同。

美方为什么认为用导弹击落他国一艘无害的飞艇是合法的,而自己被击落一架军用无人机是非法的呢?

对于前者,美方的解释是该飞艇进入美国领空本身就是非法的,所以击落本身合法,但是美方并没有具体的解释这一行为是如何非法的。事实上,国际法并没有授予美国这样做的权力。如中方强调,该飞艇进入美国领空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意外。民用航空公约中第3条和第25条明确规定,飞行器在遇到不可抗力或者遇险时有权进入他国领空而不需要获得该国的允许,而这一权力也适用于国有飞行器。事实上,对2001年4月1日中美撞机事件中入侵中国领空的美国军机,美国正是以遇险进入为依据认为其军机入侵中国领空的行为符合国际法。在国际习惯法中,遇险进入他国领空的飞行器应当被允许离开,而且如果这些飞行器属于国有性质,应当仍然拥有主权豁免,包括免于被搜查,检查,或是拘留等行为。美方在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飞行器不是遭遇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击落并搜查中国的气象气球,并在坚持认为其属于间谍性质的情况下(因此应当拥有主权豁免),恰恰是严重违反国际法的。

美国也有现役海军军官认为,用战斗机击落气球的行为可以被解释为其国防部定义的“报复“,即为了制止其他国家违反国际法从而正当化的本身并不合法的行为。首先,美国国防部并不是联合国安理会或者任何其他有权力制定国际法的机构,其本身的政策只能适用于本国的事务,在这一事件中,飞艇作为中国的财产应当受到尊重和司法上的豁免,不应受到美国国防部政策的影响。同时,在美军击落该飞艇时,它已经飞到了美国东海岸外,即将离开美国领空,即使美国认为该飞艇进入美国领空是违反国际法的,飞艇本身也将结束这种行为。这时候将其击落,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对于MQ-9事件,美方认为自己一直在国际空域侦察情报,不应受到他国影响。国际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国际空域这一概念,而是通过对成定义各国领空(即民用航空公约第一、二条和国际海洋法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各国领土和距离领海基线最多12海里以内海域之上的空域;这一规定也反应在美海军指挥官行动手册等各国国内规章),将除各国领空和个别例外之外的空域,定义为国际空域。根据民运航空公约第十二条,这一空域和公海一样,各国不应独立制定法律,而是要遵守民航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法。即便如此,俄罗斯的反应也并非没有国际法上的依据。从俄方主张的角度,首先,该MQ-9的行为本身对于俄罗斯构成了威胁,即使俄罗斯确实是使用武器击落的该无人机,俄罗斯依然可以可以引用联合国宪章第51条关于自我防卫的条款正当化这一行为。自我防卫并不需要武力攻击实际发生,而是有足够的、紧迫的威胁就可以进行,这一“紧迫威胁“理论正是美国入侵伊拉克的理由。MQ-9时速为300英里每小时,即使在国际空域中,也可以在3分钟之内进入领海甚至飞抵大陆架上空。现有的报道并没有明确指出该MQ-9坠落的地点,但是考虑到黑海本身的大小,有理由怀疑该MQ-9距离俄领空很近。同时,MQ-9本身可以携带最多八枚激光制导导弹,五角大楼发言人也拒绝评论该飞行器是否携带导弹,俄方有理由怀疑该无人机对其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虽然现有国际法总体上并不禁止间谍行动,但是间谍本身对于每个国家的利益都是一种侵害。两件事情对比下来,美国在自己本土进入他国航空器,哪怕是因为不可抗力进入的无害气球,也要用导弹将其击落,而自己的侦察攻击型无人机在他国边境外试探的时候却理直气壮地要求他国服从,这种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行为体现了美国完全无视国际法,将自己的国家利益置于国际规范之上,肆意践踏国际规则的霸权行为,这正是长期以来被许多国家默许的美国国际法例外主义。

最后,在历史上像这两次的航空器摩擦很多,以至于美苏在1972年签订的海上防意外事件协议中制定的年度会议在苏联解体后30年的今天依然在举办。但是不管是1944年的芝加哥民用航空公约还是海上防意外事件协定,都没有任何关于无人驾驶的航空器的规定。在这一方向上的国际法律制定仍需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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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01 22:39

    作者长的太帅,给你无限🤲[点赞][赞]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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