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支付两万元,解约赔偿十五万,不合理!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2023-08-10 17:45:19

综合整理自:槐荫法院

签约费给主播2万元,解约却要求主播赔偿15万元,经纪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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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2年8月1日,明星公司与刘女士签订《艺人演艺经济合同》,约定明星公司作为刘女士独家全球经纪管理人,刘女士在公司要求的平台上进行网络直播,直播的日时长不低于6小时,每月直播的天数不低于26日,月总时长不低于156小时。合同有效期自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1日。明星公司向刘女士支付签约费2万元,后期根据合同约定的分成方式向刘女士分配收益。双方又签订《直播设备借用协议》,由明星公司借给刘女士直播专用设备一套,价值6300元。合同约定如因刘女士个人原因未能完成稳定直播12个月,则刘女士应当退还签约费和管理费。刘女士自2022年8月开始直播,2022年11月自行停止直播,未向公司返还直播设备。故明星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艺人演艺经纪合同》,要求刘女士退还签约费2万元、赔偿直播专用设备经济损失1.5万元、支付违约金15万元。

刘女士未到庭参加诉讼和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明星公司要求的退还签约费、赔偿设备损失和违约金是否应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艺人演艺经济合同》《直播设备借用协议》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签订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支付签约费2万元,因被告的直播未达到合同的要求,原告请求解除《艺人演艺经济合同》,并请求被告返还2万元,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设备经济损失1.5万元,对于其中的6300元有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其余部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违约金15万元,合同约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播或提出解约,应赔偿原告培训打造艺人可预期收入的损失费或50万元的违约金,从原告的证据看,被告擅自停播,应承担违约金,从被告的直播时长与直播要求综合分析,被告对于合同的约定应当明知,其违约的后果约定明确,现原告调整违约金15万元,相对于其投入还是相对较高,酌情予以支持10万元,其余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刘女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艺人演艺经济合同》,被告刘女士退还明星公司签约费2万元、直播设备款6300元,赔偿违约金10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笔者观点

由本案可知,法院并不会对于明星公司的申请一概而论,而是逐项分析。比如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直播设备,以及一开始的签约费2万元,法院都予以支持。但15万的违约金法院则认为应当适当减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刘女士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展相关工作,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结合各方面因素考量,法院酌情将违约金减至10万元亦是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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