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接受去动物所饲养动物的调岗,新岗位对我而言具有惩罚性、侮辱性.....”“如果你是工商管理硕士,让你去养动物,你是什么心情!”
小姚,工商管理硕士毕业,2015年入职某人力公司,被派遣至某研究院工作,入职后岗位为基建工程部工程项目管理岗员工。工作八年后某研究院决定将小姚交流至实验动物资源研究所工作。小姚认为本次调岗具有惩罚性、侮辱性,始终未到新岗位报到,某研究院以其不服从工作安排、旷工为由将其退回至人力公司,人力公司与小姚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某研究院的调岗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小姚的行为是否构成旷工,人力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呢?近期,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介绍
2015年9月1日小姚入职某人力公司,被派遣至某研究院工作,入职后岗位为基建工程部工程项目管理岗员工。2023年1月,某研究院决定将小姚交流至实验动物资源研究所工作并通过口头、微信等方式通知小姚。小姚多次提出异议,研究院仅回应一句“但是我觉得那岗位干什么都有”,未对小姚不同意调岗的原因进行解释与释明。2023年2月,人力公司向小姚发送《告知书》,要求小姚到调整后岗位报到,小姚始终未到新岗位报到。后,人力公司书面通知小姚因其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约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于是,小姚申请仲裁,要求某人力公司与某研究院连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委裁决某人力公司支付小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人力公司不服裁决结果,遂诉至法院。
某研究院及人力公司称,劳动合同约定甲方及被派遣单位可以变更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且本次工作调整对小姚并无针对性,调岗行为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或惩罚性,未降低其薪酬待遇,工作地点亦没有变化,对小姚的劳动权益不构成侵害。小姚不服从用工单位的合理调岗,拒不到新工作岗位报到,行为构成旷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及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被退回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某研究院的调岗行为是否合法合理以及小姚的行为是否构成旷工。劳动合同虽约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小姚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身体状况等因素,依法变更小姚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但某人力公司及某研究院仍需就该约定所涉工作需要等因素进行举证抑或具体说明,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法院会予以尊重,但即便用人单位系合理调岗,亦应将调岗的具体情况告知劳动者,让劳动者知晓真实调岗情况及可能对其的影响以使其了解调岗行为的合理性及正当性。就本案所涉调岗问题,2023年1月17日后勤主任陈某、王某与小姚谈话录音显示,陈某对小姚所称的领导调其去饲养动物,未予以反驳,反而进行劝导。工作虽无贵贱之分,但小姚原为后勤服务中心基建工程部项目工程管理岗,其认为调岗后的岗位与其原岗位的职责、专业差距甚大,明确向某研究院提出异议,某研究院作为用工单位应向小姚说明调岗的具体情况,而某研究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研究院相关人员曾就将小姚调至实验动物资源研究所岗位的具体情况进行解释说明。故根据本案之实际情况,小姚未到实验动物资源研究所报到,不宜认定为旷工,某研究院将小姚退回,某人力公司据此作出与小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属于违法解除。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小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某人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管理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对此法院予以尊重。但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行使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者岗位的调整本质是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在合法的前提下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协商调岗实际是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应属无效。且用人单位应履行基本的告知义务,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
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劳动者的工作情况对其岗位进行调整,但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目的要正当。调岗不能随意,不能带有侮辱性、歧视性,不能大幅增加劳动者的劳动成本。合理合法的工作调动属于单位用工自主权,但调整后岗位不能与之前约定岗位的工作内容差别太大,如对劳动者的工作生活产生较大影响,需给予必要的权益保障。二是要尽协商及告知义务。对于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安全保障、薪资待遇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如实告知,与劳动者平等协商。否则可能会损害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知情权。建议用人单位在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提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文件、音频、视频等形式记录沟通协商过程。
供稿:大兴法院
编辑:安佳旭 汪希
审核: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