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4日5时22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牌号为京******的小型轿车沿上海市**区**路北侧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遇红灯亮向北右转弯时,遇被害人张某驾驶牌号为上海******电动自行车沿**路东侧非机动车道遇绿灯亮以大于24公里小于30公里的时速由南向北通过**路路口,小型轿车车头与电动自行车右侧相撞,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年5月12日死亡及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报警并等候在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某某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02法院观点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系自首,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酌情从轻、从宽处理。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03律师观点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应当对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展开实质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对事故发生的实质原因及作用力大小进行综合判断进而确定事故责任。在某些交通肇事案件中,如存在特殊加重责任情节,则应当剔除特殊加重责任情节后再重新审查行为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负责任的大小,如经审查认定行为人不符合交通肇事罪所规定的事故责任要件的,依法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换言之,在交通肇事案件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认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唯一依据,法院应当综合全案证据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刑法所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对行为人的相关行为进行实质分析,从而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04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