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有方|祖屋引起的继承纠纷,访调对接助化解

佛山博睿社工 2024-08-09 11:06:14

调解有方 >>  第四十五期案例简介调解社工:林敏仪>>事件回顾

何婆婆一共有6姐妹,其在村内有一父母留下的旧屋,年久失修。多年前,几姐妹一起出资重建旧屋并申请重领房产证,当时父母已故,姐妹6人一致同意将该房产登记在无子女的五姐名下。五姐长居香港,无生育,但会返乡探亲。随着五姐年事渐高,于是聘请三姐女儿劳女士到港照顾,直到2022年底五姐身故。

一直到最近,自己想把父母的房屋申请过户,但劳女士表示自己是“五姨”契女,有合法的继承权,并且“五姨”生前都是自己在照顾,后事也是自己去帮忙处理。因此认定“五姨”的财产应由自己继承。但是何婆婆并不认同。认为,当初五姐是以聘请的方式每月支付工钱给劳女士,并非过继给五姐。对劳女士所说的赡养过程,何婆婆也解释并不全真。双方因房产问题已多次沟通无果,希望可以得到有关部门的帮助。

驻点信访大厅的调解社工接案后,分析该案件是属于一宗继承纠纷案件,决定走访调对接流程,转调解介入进一步跟进案件。

>>调解过程

在了解完案件经过后,调解社工仔细研读《民法典》内关于继承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其中《民法典》第1072条第2款及第第1127条明确规定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继承的顺序。据法律规定可知,继子女继父母之前存在继承法律关系的前提是,有抚养关系。那么在实践过程中,是如何认定抚养关系呢?调解社工逐一查阅了相关资料文书及翻查法院的相关案例。

随后,调解社工致电劳女士了解情况,劳女士表示自己约40岁左右到香港照顾五姨,“我当五姨契妈一样,生前死后的事情都是自己帮其处理的。五姨无生育子女,我是她契女(继女),因此她身故之后所有的遗产都理应由本人继承。”但劳女士表示当初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只是口头承认的。就此,调解社工先是肯定劳女士的付出,也对劳女士的情感进行疏导,让她找到情感的释怀。最后,社工从法理上与其分析,案件从诉讼渠道上,存在哪些风险。疏导劳女士从家庭的角度考虑,透过沟通协调处理纠纷。以让大家能更加和谐快速解决问题。

经过调解社工的疏导和协调,对双方当事人解释、传达有效的法律知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劳女士愿意配合何女士办理房产过户的事宜。

>>案例点评

本案纠纷的关键点在于:劳女士与“五姨”是否存在继子女关系?调解社工翻查大量过往的法律实践案件发现,(一)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并未共同生活,继子女无法证明其对继父母尽到赡养义务的,一般不认定为“有抚养关系”。司法实践案例:(2020)吉24民终1591号民事判决书“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包括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二是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包括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结合司法判例及法律实践,继父母子女间的法定继承关系认定关键在于“有抚养关系”。抚养关系的认定,又依据是否有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存在经济供养,是否履行赡养义务等情况综合判断。

专栏简介

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化解矛盾、宣传法制、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责任使命。2017年开始,佛山市博睿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先后承接了南海区区直部门调解项目、丹灶镇纠纷多元化解项目、里水金旗峰社区调解项目等,至今,约30名调解社工活跃在区-镇-村居三级的矛盾纠纷调处一线中,调解成功率达90%。

调解社工运用社工情怀与专业手法,通过融情于法的专业运用,柔性地处理、协调社会矛盾纠纷,有效的提升调解的成功率和满意度,令社会工作与司法调解两种助人的职业擦出更富有人情味、更接地气的火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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