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淘汰的报废车,是将其丢弃还是转卖?不顾车辆已过报废期限一再转让使用,以致发生交通事故,该怎样定责?近日,江油法院审理了一起由报废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赵某驾驶小型面包车与相对方向康某驾驶而来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康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系赵某驾驶不当造成,认定赵某负全部责任,康某无责任。
可就在本该就此正常进入保险理赔程序之时,原告康某却偶然发现肇事车辆竟未购买任何保险。该车辆登记在唐某名下,系赵某和唐某花了2000多元从别人手购买来拉货的。二人都知道该车交强险脱保且车辆已达报废标准的情况,但是还是抱着侥幸心理,放任其上路行驶,最终酿成事故。
裁判结果
经审理,江油法院判决赵某向康某赔付12万余元,唐某就上述赔偿款向原告康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看似侵权人是赵某,判处其承担赔偿之责合法合理。但是唐某为何也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这其中又暗含怎样的法律知识?
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登记在被告唐某名下,被告唐某知道并应当知道——该车辆交强险脱保并已达报废标准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据此,唐某肩负着妥善管理、处置该车辆的责任,其对脱保、报废车辆疏于管理,放任他人驾驶其上路行驶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有过错”情形。综上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唐某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原告康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提醒
对于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切不可因贪图小利违法转让或其以他方式随意违法处理,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将得不偿失,追悔莫及。
来源:江油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