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家务方面承担较多义务,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
我国民法典明确肯定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旨在倡导公众对家务劳动的认可和肯定,以此提高家庭内部合理分工,促进社会和谐。
基本案情
刘女士与张先生于2016年相识并登记结婚,次年育有一女。婚后张先生一直在外攻读博士,毕业后在外地工作。多年来,夫妻二人一直异地生活,聚少离多,女儿出生后一直跟随刘女士生活。因双方长期分居,观念差异巨大,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刘女士向宛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人离婚,女儿由刘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要求张先生支付刘女士已负担的抚养费,并支付家务补偿90000元。
法院判决
庭审中,张先生同意离婚,但对刘女士提出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有异议。张先生主张,自己虽大部分时间在外读书,但平时与孩子保持视频联系,每年寒暑假将孩子接到身边生活、带孩子旅游等。张先生为了家庭在外读书,刘女士为了家庭工作,双方对家庭付出是相等的,故无需向刘女士支付家务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起诉离婚,张先生表示同意,法院予以准许。关于抚养权问题,女儿一直跟随刘女士生活,如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且刘女士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故女儿由刘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
关于刘女士要求张先生支付已负担的抚养费,因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张先生及其父母均向刘女士支付过款项、为女儿购买生活用品,张先生父母也曾帮助刘女士抚养女儿,刘女士不能证明张先生未尽过抚养义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家务补偿问题。张先生自结婚以来为了个人学业及自我提升,在外地读书、就业,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自我价值的提升,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刘女士在家庭中提供良好的家庭服务、承担较多的子女抚养义务,为其提供了坚强后盾,刘女士在婚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系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和期待而付出较多精力。现刘女士请求张先生支付家务补偿,综合考虑张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工作前景、收入水平及双方结婚时间、子女抚养情况、当地消费水平等因素,酌定张先生向刘女士支付家务劳动补偿30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准许刘女士与张先生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刘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女儿年满18周岁;张先生向刘女士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30000元;驳回刘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先生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婚姻最美好的样子是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互相扶持、共同经营是一种理想的生活状态。但在现实婚姻生活中,一方所获得的职业发展、学历学位、财富地位等,往往离不开另一方的坚实后盾和积极付出。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时,投入了大量精力和时间,这不仅是对家庭的无私奉献,而且一定程度上会对自身工作选择、收入能力、发展前景作出牺牲。家务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虽是无形的,却至关重要。在离婚时,为家庭承担更多家务劳动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不仅仅是金钱上的考量,更是对付出者的尊重和肯定。
由于家务劳动的时长和强度往往涉及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难以准确量化。因此,对于承担的家务劳动,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主张家务劳动补偿的一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举证:
1
在家庭中需要照顾的子女、老人的人数;被照顾者是否存在年幼、疾病、行动不便、有无从事家务劳动的能力。
2
日常家务劳动的时间、内容及强度;是否得到双方长辈、家政人员的帮助。
3
夫妻双方在家务劳动中的参与程度;家务劳动是否存在夫妻双方分配明显不均,占据主要承担者的个人时间及精力成本。
4
结婚时长;夫妻双方的职业经历、个人能力、收入情况;离婚时双方的经济状况及职业前景。
5
当地的生活水平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 源:南阳市宛城区法院
供 稿:李亚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