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园生态化建设模式,涵盖茶叶品种、栽培、土壤、生物、植保、肥料等领域。秉承以人类为中心的理性生态伦理学思想,为复兴茶产业而努力。
政府和市场化服务组织都在探索将小农户组织起来的策略。政府虽然通过提供补贴,以降低生产成本的方式吸引小农户参与土地托管,从而将小农户暂时性地组织起来;但一旦政府停止提供补贴,小农户将回到原初的分散经营形态。
这意味着,如果仅由政府来承担小农户的组织成本,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可能会处于较低的水平,难以建立内在的组织机制。市场化服务组织虽然可以用服务收益弥补对小农户的组织成本,但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市场化服务组织首要的考虑是降低服务成本。
在利润最大化驱动下,市场化服务组织对小农户的组织主要是策略性的,小农户在被组织的过程中总体上处于被动地位,甚至可能被排斥。安治县的案例为我们提供了讨论小农户组织化问题的另一种思路,即考察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小农户组织化中的特殊作用。
本文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将先进适用的品种、技术、装备和组织形式等现代生产要素导入小农户生产的农业生产统筹服务,称为“集体统筹型”农业社会化服务。“集体统筹型”社会化服务最突出的特征在于,提供服务的过程就是组织小农户的过程。
这一类型的社会化服务与政府主导型和市场主导型社会化服务有多个层面的差异,这些差异在很大程度上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性有关。本部分将从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的特殊性出发,讨论这种特殊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对小农户的组织方式和组织成本,试图回应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小农户组织化问题。
(一)“权责均衡”原则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
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对于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的职能之一就是管理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承担着经营、管理集体财产的职能,且二者的职能在一定程度上重合。因此,尽管近年来学界关于“政经合一”和“政经分离”有不同看法,但研究者大体认同二者当前是没有完全分离的(罗猛,2005;徐增阳,杨翠萍,2010;仝志辉,2018)。这意味着,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同构,二者在职能上有一定的重合,因此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政经合一”的特征。在202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专业公司、合作社等都被界定为“市场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则不在其列。
正因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政经合一”的特征,在提供社会化服务时,该组织有两项特殊资源可以利用:一是,土地集体所有权所赋予的经济资源,也就是土地资源;二是,以村民自治制度为代表的政治资源。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统筹服务一方面表现为对土地的统筹经营,这种统筹经营是该组织践行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一种形式,对土地的统筹经营使该组织可以通过对土地的整合来实现对小农户的组织;另一方面表现为借助村民自治资源来推动对小农户的组织。例如,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当遇到决策分歧时,村干部可以在村民自治原则下,通过民主协商,形成民主集中制表决。这有助于化解小农户组织化过程中的障碍。
从安治县的大棚蜜瓜产业发展来看,一家一户的小农户难以解决的土地细碎化、贷款、购买技术服务等问题,都是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统筹服务的基础上解决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是完全的市场主体,因此集体统筹型社会化服务与市场化社会化服务的一个显著差别在于,前者不以商品交换和利润最大化为原则,而以权责均衡为原则。以农业机械化服务为代表的市场化服务遵循的是商品交换原则,服务主体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商品,小农户支付现金购买这一商品。市场化服务主体与小农户都以市场主体的身份进行交易,前者通过提供服务来获得利润。
尽管很多村集体经济组织也试图通过提供社会化服务来壮大集体经济收入(孙新华等,2021;周娟,2021),但他们并不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唯一目标。按照宪法规定,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村集体有发挥“统”筹作用的责任;但在二轮土地延包后,村集体不再能调整土地,在农业税费取消后,村集体也不能再向农户收取费用,从而形成了村集体只有责任、义务,没有对应的权利的问题。这使村社集体无法与集体成员之间建立起双向的权责均衡关系,也丧失了借权责均衡原则将集体成员组织起来的条件,并造成了“双层经营”的困境(贺雪峰,2019)。
在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村集体承担了为小农户提供公共品的责任。不过,在近年来的改革中,村集体的权利被不断弱化,村集体的权利和责任不匹配,导致很多村集体既无能力,也无动力来持续地为小农户提供公共服务。
不过,由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被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体之一,此前由村集体承担的统筹功能,可以借此转化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统筹型社会化服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此过程中,以提供有偿服务的形式,重建与小农户的双向权责均衡关系。
从安治县的案例来看,通过土地流转和整合,在发展大棚蜜瓜种植的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建了双向的权责均衡关系: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提供统筹服务的责任,也有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蜜瓜种植户有享受服务的权利,但也要承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服务费用的责任。在安治县发展了特色产业的各个村庄,蜜瓜种植户需要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50~100元/亩的“管理费”(或者应该称为“服务费”,各村的收费标准略有差异)。这笔服务费是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只有在这种双向的权责均衡之下,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统筹服务才具有可持续性,村集体才可以通过提供统筹型社会化服务,例如土地整合、统一规划大棚建设、统一对接技术服务等,将小农户组织起来。安治县的案例还反映出,在统筹型社会化服务中,服务主体与小农户之间不完全是商品交换关系,服务主体提供的服务也常常具有一部分公共品性质。这是因为,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并不只有经济关联,也具有政治关联。这决定了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社会化服务主体时,追求的不只是经济利益,更包含了共同体内部的秩序均衡等治理诉求,从而作为集体组织成员的小农户可以得到一定的保护。
实际上,权责均衡原则指向的正是对小农户的组织成本问题。正如安治县的案例所呈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的来源,同时这笔费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组织小农户的成本。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半体制性”特征与小农户的组织成本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政经合一”属性也使该组织具有一定的“体制性”特征。由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同构,因此与行政体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也会受到自上而下的行政动员的影响。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具有部分的体制性特征,因为它毕竟不完全等同于基层治理组织。
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它的主要职能是管理集体资产,发展集体经济。在这个意义上,本研究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看作一种具有“半体制性”特征的特殊经济组织。之所以强调其“半体制性”特征,是因为自上而下的行政动员和激励也是化解小农户组织成本的重要因素。
安治县村“两委”干部所提供的各类统筹服务,并不是在行政压力之下进行的,而是受到了行政体系内部的激励。这种激励既有组织层面的激励,也有个人层面的激励。组织层面的激励主要围绕壮大集体经济而制定。
在“产业振兴”的号召下,为了激励村“两委”积极推动产业发展,安治县制定了以“五星支部”创建为中心的一系列激励措施。“五星”主要指“产业兴旺星、文明幸福星、平安法治星、生态宜居星、支部过硬星”,要参评“五星支部”,集体经济收入达到一定数额是基本条件,因此各村支书都有很强的动力去推动集体经济发展。由于安治县是一个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县区,并无发展集体经济的特殊资源,因此各村主要通过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来获取集体经济收益。
此外,村集体经济收入的增长也弥补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小农户的组织成本。个人层面的激励主要是对村干部的激励。如何让村干部———他们常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交叉任职———有动力为小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的统筹服务,在已有研究中还少有讨论。要组织小农户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对接,村“两委”干部具有独特的优势,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与小农户有诸多的交往机会,也与小农户彼此熟悉。
不过,在土地细碎化的背景下,村干部对小农户的组织也不容易。例如,在山东省供销社推动的土地托管实践中,村干部的参与就主要是因为来自上级的行政压力(陈义媛,2017),这种模式下,村干部的动力不具有可持续性。安治县为了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也探索了一些激励措施,使村干部在承担统筹工作的责任时,也在个人收入、政治晋升方面享有一定的权利。
一是工资激励。按照县里的激励政策,如果某村的集体经济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可以创“产业兴旺星”,这是创“五星支部”的基本条件。“五星支部”的所有村干部可以在河南省政府核定的基本工资基础上上调20%,县财政还会按照每颗星500元/月的补贴给村干部奖励。以获得了“五星支部”称号的方家村为例,村主职干部的工资可以达到4084元/月,其余村干部的工资也都相应地上调了;而未获得星级支部称号的村庄,村主职干部的工资是1320元/月。
二是个人晋升激励,这主要是对村支书,也就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激励。2021年,安治县出台了一项新的政策,获得“明星支书”称号的村支书可以考事业编,并在2022年举办了第一次考试,2022年一共有6名村支书考上了事业编。这些对村干部个人的激励都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半体制性”特征相关,正是因为这种经济组织与行政体系有密切关联,使得自上而下的行政动员也可以发挥对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激励作用。
安治县的案例为我们思考小农户的组织成本问题提供了参考。一方面,从“组织”层面来说,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建立权利与责任的均衡来解决组织成本问题。村集体经济组织既有为小农户提供统筹服务的责任,也有向小农户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与此同时,小农户有享受村集体服务的权利,也有义务向村集体支付服务费。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是在行政指令下义务提供统筹服务,小农户也不是被动等待服务的主体。不同于市场化服务组织,村集体收取服务费用的目的不是利润最大化,而是建立起双向的权责均衡关系。
这种双向的权责均衡关系,使村集体与小农户之间建立起有机的利益联结,从而使村集体对小农户的组织和动员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从村干部个人层面来说,由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半体制性”特征,来自行政体系的工资激励和个人政治晋升激励,让村干部有动力持续参与。从这个意义上说,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小农户的组织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在了行政动员体系中,这一组织成本并不完全由小农户承担———小农户支付的服务费用是有限的,而是由行政体系分担了一部分。
(安根团队摘自陈义媛:农业社会化服务与小农户的组织化:不同服务模式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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