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非法垂钓获刑:垂钓60次获利9万多,被判6个月有期徒刑!

鱼乐圈探长 2024-05-24 22:42:07

近日,江苏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4起以垂钓方式在长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案件。这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尤其是钓鱼圈内的震动,也敲响了法治的警钟。

被告杨某、胡某、何某、王某,在明知长江干流水域禁止捕捞和垂钓的情况下,仍然选择在多处长江干流水域持续数十次垂钓。为防止被执法人员查获,他们甚至在夜间或凌晨进行垂钓,钓到的江鲜再以高价卖给餐馆或者水产经营者,获利少则2万余元,多则9万余元。

杨某经营着一家船舶公司,闲暇时喜欢四处钓鱼,垂钓经验丰富。他通过观察潮水来判断是否能钓到鱼,成为圈内闻名的“垂钓之王”。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他结识了饭店老板朱某,两人一拍即合,杨某开始将钓到的江鱼卖给朱某。随后,他还联系了钓友胡某、何某、王某等人一起卖给朱某。尽管知道长江“十年禁渔”,他们仍然选择在夜间或凌晨钓鱼,并购买了对讲机、安排人员在岸上望风等方式来逃避执法人员的查处。

然而,他们的非法行为最终还是被执法人员察觉。在2022年1月至2023年6月期间,杨某非法垂钓约60次,获利9万余元;胡某非法垂钓约30次,获利2.4万余元;何某非法垂钓约30次,获利2.6万余元;王某非法垂钓约20次,获利近3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胡某、何某、王某明知长江水域禁止垂钓,仍然在长江禁渔期内以生产性垂钓的方式实施非法捕捞,渔获物价值均远超1万元,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量四被告人分别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缴纳生态修复金等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对被告人胡某、何某、王某判处拘役1个月。

这起案件的判决,对钓鱼圈产生了不小的震动,也引发了对休闲垂钓与非法捕捞之间界限的讨论。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副庭长姜立表示,只有禁捕水域才对垂钓行为进行规范,民众如在非禁捕水域垂钓,目前没有规范性要求。但是,如果垂钓以牟利为目的,销售渔获物的,也是违法行为,会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此外,姜立还指出,在长江垂钓有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要分情况:一要看使用的渔具是否属于禁用渔具;二要看渔获物价值多少。在未使用禁用工具情况下,钓取渔获物500公斤或者价值1万元以上,就符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入罪标准。

针对当下非法捕捞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法院建议,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堵疏结合,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垂钓管理,坚决遏制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垂钓进行非法捕捞生产等行为,让垂钓回归“休闲娱乐”的原有定位。

江苏省钓鱼协会也呼吁广大钓鱼爱好者,要做文明垂钓的践行者,做保护长江的生力军,不钓禁钓水域,不用违规钓具,保护生态环境,不做十年禁渔的破坏者。

各位钓友,非法垂钓首次获刑,以后钓鱼要更加小心了,对此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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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阅读:1824
评论列表
  • 行者 26
    2024-05-25 14:39

    厉害了,生产性垂钓,这个就不是个人休闲垂钓了。这个就比那恶意**的有水平。

  • 2024-05-25 18:36

    吐了

  • 2024-05-25 11:51

    应该用可视钓竿了吧[笑着哭]?

  • 2024-05-25 15:37

    必须严惩[点赞]

  • 2024-05-25 20:50

    钓鱼佬空车才是正常

  • 2024-05-25 23:35

    应该学欧洲那边,个人钓鱼,一条起,两条止,三条罚款入刑!

鱼乐圈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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