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春,短视频平台上演戏剧性一幕:网红组合 “四川芬达” 因模仿杨坤陷入侵权纠纷,却意外借诉讼实现粉丝暴涨,单场直播打赏收入超 20 万元。这场看似普通的明星维权事件,因 AI 技术的深度介入和 “黑红流量” 的畸形生态,演变为一场数字时代创作伦理的集体反思。
当吉卜力风格 AI 头像在社交平台掀起热潮时,用户通过 “输入提示词 - 调整参数 - 生成图像” 的极简操作,就能将自己的照片转化为宫崎骏笔下的角色。这种技术普惠性在降低创作门槛的同时,也模糊了原创与模仿的界限。例如,搜狐简单 AI 等工具支持用户上传照片后一键生成吉卜力风格头像,甚至能制作 “夫妻婚纱照” 等个性化内容,其操作门槛之低已让 “风格” 本身成为可批量复制的商品。
这种技术逻辑在 “四川芬达” 的模仿行为中得到极端体现。他们通过 AI 换脸技术复刻杨坤的标志性造型,将《中国好声音》导师背景板 P 进直播间,甚至用算法分析杨坤的 “断气式” 唱腔生成魔性改编歌词。这种 “技术赋能的模仿” 本质上是对明星形象的工业化拆解 —— 将数十年积累的艺术特征降维成可复制的 “素材包”,再通过短视频平台的推荐算法实现病毒式传播。
“四川芬达” 被起诉后粉丝数从 40 万飙升至百万,直播间观众突破 30 万,单场打赏收益超赔偿预期。这种 “越被告越红” 的现象,暴露出短视频平台的算法机制对争议内容的天然偏好。当用户对负面事件的高互动率被算法判定为 “高价值内容”,就形成了 “争议即流量” 的恶性循环。
更值得警惕的是,黑红流量正在解构法律的严肃性。“四川芬达” 将法院传票当作 “流量密码”,发布含讽刺意味的新歌《你礼貌吗》,歌词暗讽杨坤 “拿传票盖别墅”,这种将法律纠纷娱乐化的操作,本质上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消解。中国传媒大学研究显示,73% 的侵权主播存在 “诉讼即涨粉” 的认知偏差,这种病态逻辑正在侵蚀内容生态的健康发展。
AI 技术的介入让传统法律框架面临挑战。在江苏常熟的 AI 版权案中,法院认定用户通过提示词调整和后期修改生成的图片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一判决为 “四川芬达” 事件提供了类比:若其模仿视频包含独创性元素(如剧情编排),可能构成二次创作,但需以不侵犯原作为前提。然而,“四川芬达” 的行为已超出合理范畴 —— 将《扔泥巴》歌词篡改为 “扔粑粑”,通过谐音梗制造负面联想,这种低俗化改编显然构成对杨坤名誉权的侵犯。
更深层的矛盾在于 AI 训练数据的合法性。吉卜力工作室尚未对 AI 生成其风格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但业内人士指出,若 AI 模型使用未经授权的吉卜力作品训练,可能构成侵权。参考《纽约时报》诉 OpenAI 案,法院已认定 “未经许可使用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训练 AI” 可能违法。这种法律风险同样适用于 “四川芬达” 的模仿行为:其 AI 换脸技术若基于杨坤的肖像权数据训练,可能触发《民法典》第 1019 条禁止的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肖像” 条款。
建议立法明确 “模仿的合理范围”,区分 “善意致敬” 与 “恶意丑化”。例如,日本《著作权法》规定 “戏仿需以评论或讽刺为目的,且不得损害原作品价值”,这种 “三步检验法” 值得借鉴。同时,2025 年实施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要求对 AI 生成内容进行显式或隐式标识,这将有效遏制 “技术隐身” 的侵权行为。
平台需建立 “风险分级审核” 机制,对可能涉及侵权的模仿类内容实施 “先审后发”。抖音已上线的 “音频指纹” 监测系统能实时识别侵权内容,这种技术手段可推广至视频领域。更重要的是,算法应减少对争议内容的流量倾斜,将用户停留时长、互动质量等指标纳入推荐模型,而非单纯依赖点击量。
参考《律师内部流出的 “明星模仿合规清单”》,建议模仿者:对明星形象进行 “去特征化” 处理(如调整妆容、服饰);在视频显著位置标注 “模仿表演”;避免使用明星标志性台词或桥段。同时,AI 工具使用者需保留创作过程记录(如提示词、调试参数),以证明内容的独创性。
杨坤起诉模仿者事件,本质上是数字时代创作伦理的缩影。当 AI 技术让 “模仿” 变得唾手可得,当黑红流量成为变现捷径,我们更需要在创新与规则、自由与责任之间找到平衡点。吉卜力工作室坚持手绘动画数十年,宫崎骏批评 AI 动画是 “对生命的侮辱”,这种对创作尊严的坚守,或许正是破解困局的关键。唯有让技术成为艺术的翅膀而非枷锁,才能实现 “娱乐不越界,创作有温度” 的良性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