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信律师|劳金晶律师:查封买卖房屋合同效力的问题研究

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2024-06-25 13:12:41

所购房屋是否为查封房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具有重要影响。合同订立在查封之前还是查封之后,所导致的结果可能不同,实践中更存在因为查封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从而引发的纠纷各种纠纷。北京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劳金晶律师结合司法观点及审判逻辑,对查封房买卖房屋合同效力的问题研究进行了整理探讨,供大家参考。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出租抵押物,抵押权人能否通过诉讼程序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的答复。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物出租的,原则上抵押权人不能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解除抵押人与第三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抵押权的实现应当在执行程序中解决。

对于在执行程序中抵押人作为被执行人擅自出租经法院查封抵押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已经另案答复你院,执行法院有权以裁定形式直接予以处理。第三人依据租赁合同占有查封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解除其占有,但不应当在裁定中直接宣布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而仅应当指出租赁合同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

二、明确规定处分查封房合同无效的地方法院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仍然被有些地方法院作为审理的规范

出卖人转让房屋后,有权国家机关对房屋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的,不影响已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针对出卖人的强制措施仍未解除,致使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以参照本意见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处理。

三、房屋买卖纠纷中引导当事人申请查封所涉房屋的问题

在一些房屋买卖纠纷中,买受人要求出卖人交房或协助过户登记,但由于未申请对诉争的房屋进行查封,致使恶意出卖人有机可乘,在诉讼中将房屋转卖并过户予第三人,继而导致买受人要求交房与或过户登记的诉请落空。

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首先审查买受人是否申请了司法查封;若没有申请,应及时释明相应的诉讼风险,并引导其尽快申请查封,确保日后判决结果的顺利履行;若买受人坚持不申请的,应当将释明过程和内容记明笔录。

四、买卖纠纷所涉房屋已被另案查封,是否可以判决过户登记的问题

在房屋买卖纠纷中,涉及房屋过户诉请的,人民法院应尽量查清房屋是否存在已查封等事实。因为买受人请求协助过户的请求,属于合同履行,是债的给付之诉。给付之诉能否得到支持,不仅审查请求人有无合法的权利基础,还要审查标的是否存在履行障碍,即法律上、事实上不能履行,或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等。

若所涉房屋因另案被执行部门查封的,则由于司法查封是当事人借助公权力对债权的一种保全手段,具有法定的公示和对抗效力,并构成涉讼房屋过户的履行障碍。当事人请求过户,实际上处于暂时不可以履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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