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母先于姚父去世,姚父生前立有多份遗嘱。其中姚父打印遗嘱载明姚父、姚母在生前对家庭财产进行分配。该份遗嘱除“本人签字”处有姚父的书写签名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字体。后姚某姐妹与其弟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故将其弟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因打印遗嘱未注明具体日期,亦无见证人签字,不符合打印遗嘱的要件,不具备遗嘱的效力。
律师观点以打印形式制作的遗嘱为打印遗嘱,不论是本人打印还是他人代为打印,不因打印人不同而认定为其他属性的遗嘱。民法典顺应时代变化,将打印遗嘱新增规定为法定遗嘱形式,在实务中应准确认定打印遗嘱的成立和生效要件。打印遗嘱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他继承人对打印遗嘱见证过程真实性提出异议时,主张打印遗嘱有效一方不能通过申请见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法院可以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认定打印遗嘱无效。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6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5条: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