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对台湾地区居民在审判地进行社区矫正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5-01-26 13:10:17

一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2)沪0112刑初471号 刑事判决(2022年7月7日)

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2)沪01刑终582号 刑事裁定2022年8月29日)

01基本案情

被告人连某豪、温某智、林某凯、蔡某甫系台湾地区居民。2021年10月,连某豪与上家约定由其提供银行卡供上家使用,并从中牟利,后介绍温某智、林某凯、蔡某甫从台湾来上海。连某豪负责安排交通及住宿,并将办理好的银行卡、手机号、登录密码等信息快递给上家,由上家进行转账汇总。经查,温某智名下的7张银行卡结算资金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林某凯名下的10张银行卡结算资金共计600余万元,蔡某甫名下的5张银行卡结算资金共计500余万元。连某豪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02裁判结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7日作出(2022)沪0112刑初471号刑事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连某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对被告人温某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对被告人林某凯、蔡某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均并处罚金。

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2022)沪01刑终582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03裁判理由

被告人连某豪、温某智、林某凯、蔡某甫等人结伙,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属共同犯罪。四名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能否对被告人林某凯、蔡某甫二名被告人适用缓刑,以及适用缓刑后如何落实社区矫正监管。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综合评判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到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林某凯、蔡某甫宣告缓刑。被告人林某凯、蔡某甫均系台湾居民,二人虽在上海居住,但没有固定工作,可能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不可控风险。法院就两人的基本情况、社会危险性以及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征询意见,并多次与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沟通协商,最终上海市甲区、乙区社区矫正机构分别同意接收林某凯、蔡某甫,解决了社区矫正监管问题。

04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第2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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