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无法100%成功,但复审成功率还是可观的。假如遇到商标驳回,不要轻易对商标判死刑,由于商标在审核中审查人员个人主观因素影响比较大,但经过商标复审咱们又多了一次沟通讲理的机会,能够向评定委员会论述自己的理由及观念。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7183221号“六逸论道”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实力雄厚,其良好的形象已广为人知,且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已经具备了商标的显著特征与识别作用。
二、申请商标中“六”指的是数目,引证商标中“陆”本义是陆地,也常见于姓氏,六和陆本身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且申请商标中“论道”作为指引商品的重要来源,与引证商标在含义、外观、呼叫方面区分明显,并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初审公告。
1、从含义方面分析:
申请商标中“六逸”解释为竹溪六逸,表达申请人对于隐居于竹溪的名士的珍惜与学习之情。论道本义为阐明道理,引申为学习的氛围,传达出申请人对于自身酿酒文化一直保持探索与热爱之心。
引证商标“陆逸”由中文陆-逸二字构成,由个人“卢林辉”申请注册。陆字常见于陆地,也常见于姓氏。故引证商标并无固定的含义,陆为姓氏,逸为名,为个人称呼。
2、从外观方面分析:
申请商标字体为楷体,笔划平正,结体整齐。给人浑厚稳健,庄重有力的视觉感受。引证商标字体为宋体,笔画横平竖直,整体标识呈现给观者一种简洁的视觉感觉。
三、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7183221号“六逸论道”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六逸论道”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与一枚引证商标相近似,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入手,最终使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