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日报记者 李张念 通讯员 侯玉婷 范亚娉
路上看见有人损坏公物勇敢上前制止,但“霸蛮”拖拽对方导致其受伤,到底该不该赔钱?近日,武陵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某天夜晚,张某及其朋友在路边拍摄,姜某饮酒后经过,认为张某等人故意损坏城市花草,遂上前劝阻与张某发生口角争执,双方争执不下,进而发生肢体接触。期间,张某将手中的相机交由朋友保管,姜某存在用手抓住张某的衣服拉拽的情形。
随后,张某前往医院急诊就诊,初步诊断:被别人殴打、踢、拧、咬或抓伤;多处损伤(头颈部、右前臂)。张某花费医疗费885元。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根据法医学检验所见,结合病历资料分析,认为张某右前臂及右手背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其损伤程度评定为不构成轻微伤及以上损伤。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姜某对张某的拍摄方式有异议,采取不理智的行为引发事端并造成张某受伤,张某主张财产损失共计23725元,向法院提交了衣服购买截图、相机购买发票、照片、产品检查表及现场视频,以证明衣服、相机价格分别为538元、23187元,在推搡的过程中衣服被扯烂、相机有磕碰。因衣服在穿着过程中存在价值的减损,法院根据受损情况以及折旧情况,依法酌定衣服损失为380元,但张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相机损坏与姜某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法院未予认定。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在该次纠纷中的损失费用合计1265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某赔偿1265元;二、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维护公共设施,创建整洁舒适的环境,人人有责。但是在处理日常生活中琐事引起的摩擦时,要注意运用友好的方式、平和的方法进行沟通,但切不可一时冲动总想着用暴力解决问题,动手之前想一想打人应承担的责任,遇到口角摩擦时应该冷静处理,做到平心静气地解决矛盾和摩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