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警方通报“民宿偷拍”,律师:民宿老板亦应对偷拍行为担责

周兆成律师 2024-09-25 17:27:03

既然装摄像头的另有其人,民宿老板又为何咄咄逼人?

石家庄警方通报“民宿偷拍”事件,出乎意料的是——装摄像头的和民宿老板,并无交集。

有网友就问了,既然双方素不相识,为什么博主视频中,民宿老板要自曝摄像头连着他的手机,并且说摄像头的存在不是为了拍床上而是别有目的呢?民宿老板为何又反应如此激烈,给人一种强烈的“做贼心虚感”呢?

我认为网友质疑还是有道理的——

这不仅关乎事件真相,也关乎大家对民宿行业的信任与判断。

希望后续警方能披露更多信息进行解释,这同时也是增强公信力的需要。

那么,假如民宿老板和摄像头真的无关,是否就无需担责了呢?

我认为,并非如此。

大家向民宿老板支付对价购买居住体验,民宿老板理应向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私密的居住空间。既然偷拍是一种广为人知的客观隐患,那么民宿老板作为场所管理者,就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定期检查,排除风险。

据了解,博主7月份就曾发现偷拍现象,并答应先不曝光,督促民宿自查解决。可见民宿老板对偷拍猖獗是知情的,其注意义务应当更高。

那么无论从违约角度还是侵权角度,民宿老板都应当为偷拍担责。

至于偷拍者本身的责任,主要有三重。

首先,是隐私权的民事侵权,如有传播行为,属于加重情节,受害者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其次,是治安违法责任,依据是《治安管理法》第42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最高可处10日拘留。

如果涉及到贩卖和传播,则涉嫌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相关犯罪,视情节和后果不同,可处2年以下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当然,以传播方式侮辱被害人,涉嫌“侮辱罪”;以散布隐私方式要挟被害人索要财物,涉嫌“敲诈勒索罪”。

即便没有传播和贩卖,只要“造成严重后果”,则涉嫌成立“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罪”,最高可处2年有期徒刑。“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引起杀人、伤害等犯罪发生或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

目前,安装摄像头的三个人正以此罪立案,通报中表述还存在“谋取非法利益”情节,那么不排除后续可能变更罪名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相关犯罪,法定刑将会更高。

最后,十一假期就要来了,此事搞得人心惶惶,“你的床,成为直播现场”的焦虑正在扩散。也期待有关部门能尽快拿出行动打击相关黑产,不然也会对各地旅游业造成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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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兆成律师

简介:错换人生案代理律师。一个有温度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