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与销售货物数量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未计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显示,同江市**经贸有限公司收到财政补贴未计征增值税被税务稽查并罚款。
违法事实显示,(一)增值税
1、收到与销售货物数量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未计征增值税
该单位2022-2023年供暖季销售黑龙江省内煤炭8,932.44吨,补贴标准50元/吨(含税),收到政府补贴金额446,622元(含税)。此项补贴为同江市政府关于2022-2023年供暖季进口俄罗斯煤炭补贴资金,该项收入为与销售货物数量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应计征增值税。该单位2023年12月属期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51,381.29元。因2023年12月属期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1,687,977.24元,调减后期末留抵税额为1,636,595.95元。
2、煤炭货权转移少计增值税
该单位2024年2月偿还海华贸易有限公司的借款,按照含税单价684元/吨,将19,179.8吨煤炭货权转移给海华贸易有限公司,货款金额13,118,983.20元(含税),2024年2月少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1,509,263.55元。该单位2024年2月调减后留抵税额1,301,485.45元,2024年2月应补缴增值税207,778.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之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之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总发〔2019〕45号)第七条之规定,该单位应补缴2024年2月增值税207,778.10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因该单位应补缴增值税,据此计算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第一条之规定,该单位应补缴2024年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7,272.23元。
(三)印花税
该单位2022年签订煤炭购入合同2份、销售合同1份,买卖合同金额合计2,193,638.44元;煤炭仓储合同1份,仓储合同金额83,720元。2023年签订煤炭购入合同27份,销售合同32份,买卖合同金额合计188,344,977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序号17“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一)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二)五年内二次以上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一倍以下的罚款;(三)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以上(不含)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该单位少计煤炭收入、不申报印花税定性为偷税,对该单位处不缴或者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税款合计243,699.23元50%的罚款,即罚款121,849.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