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自然人李某第29类“肥哥”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4-11-20 17:29:04

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那如果商标被驳回了,也不需要太过烦恼,我们还有答辩复审这一条路可以走。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63045197号“肥哥”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肥哥”是根据自身行业属性和特点精心设计,有较高的显著性,通过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因素与引证商标进行对比,能使相关消费群体区分开。

1、引证商标正处于无效宣告申请中,权利状态不稳,恳请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设计理念(即含义)不同,表露出来的意思相差甚远:

申请商标中的汉字“肥”指的是体型含脂肪多,跟“瘦”相对。“哥”指的是哥哥,也指男性。“肥哥”是对申请人的一种称呼。引证商标整体含义为因售卖令人满意的食物而被众人熟悉。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构成因素差异明显,公众能轻易区分,根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申请商标是由汉字“肥哥”构成,采用楷体书写,笔画浑厚有力,重心平稳。引证商标是由汉字“肥哥好食”构成,采用手书书写,为申请者亲手写的字迹,字体风格流畅自然。

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3045197号“肥哥”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肥哥”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与1枚引证商标相近似,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入手,最终使申请商标成功通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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