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改前,军事法院辖13个大军区和军兵种法院,却唯独不设陆军法院

史座计 2025-01-20 12:22:39

军事法院作为国家在军队中的审判机关,首要任务是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和安全秩序,通过审判现役军人和文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来确保军队的纪律严明,维护军队的战斗力。

早在红军时期,我军就已经设立了相关的军事审判机关,只是当时并非称呼为军事法院,而是叫军事裁判所或军法处。

比如1932年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统一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其中就规定:“红军各级部队及地方武装指挥部,组织军事裁判所,审理红军中的刑事案件。”这个时候的军事裁判所就充当红军部队中的军事审判机关。

到了抗战时期,红军被改制为八路军,军事裁判所改为军法处,归属八路军政治部管辖,主要审判特务、汉奸或者其他破坏抗日分子;解放战争时期继续设置军法处。

而真正出现解放军军事法院,还是在1954年11月1日,由刚成立10个月的解放军军事法庭改称而来,统一管理全军的军事审判工作,开国上将陈奇涵担任首任院长。

从此解放军军事法院就成为我军最高级别的审判机关,纳入总政治部序列,由军委政法委直辖,级别是正军级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当解放军军事法院定型后,我军的军事法院其实又先后4次经历了不同程度的改制。

首先是在1955年8月,解放军各级军法处改称为军事法院,共设置4个级别:第一级就是最高级别的解放军军事法院;第二级是大军区级的军事法院,包含大军区、海军、空军、公安军、铁道兵、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第三级是军级和兵团级的军事法院,包含军、省军区、警备区、军区空军、海军舰队军事法院;第四级是师级的军事法院,包含军分区、基地军事法院。

其次是在1965年5月,经历保卫、军检、军法合署办公的模式之后,全军的军事审判机关再次恢复,仍旧设立四级审判机制,第一级还是最高级别的解放军军事法院;第二级是大军区级的军事法院,包含各大军区、海军、空军、公安部队军事法院;第三级是兵团级的军事法院,包含大军区空军、海军舰队军事法院;第四级是军级的军事法院,包含省军区、野战军、军级基地、要塞区、警备(卫戍)区和空军、海军基地军事法院。

可见这次改革,相比第一次,撤销了师级部队的军事法院。

到了上世纪六十年代末,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系统遭到批判,实行军管,并最终走上了撤销之路,军事审判系统一度停摆,期间由保卫部门行使职权。直到改革开放后,才逐渐恢复军事法院的体系。

再次是在1982年9月,根据军队司法体制改革整编要求,军事法院系统缩为三级:第一级还是最高级的解放军军事法院;第二级是中级的各大军区、海军、空军军事法院;第三级是低一级的省军区、海军舰队、大军区空军军事法院。

不过,在百万大裁军时,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被撤销,改为按片设置陆军基层军事法院。

最后是在1998年10月,全军的司法审判系统更为精简,也是三级系统,包含第一级的解放军军事法院;第二级的大军区、空军、海军军事法院;第三级的基层军事法院。这一司法审判体系一直延续到军改。

所以到了军改前,解放军军事法院所直接下辖的军事法院已经涵盖了各个大军区、各军兵种和总部的军事法院,共计有13个大单位的军事法院。

在大军区军事法院层面,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7个大军区军事法院。其中各个大军区军事法院,又根据所下辖的省级辖区设置相应的省级军事法院,只是大军区名称所对应的省份则以直属军事法院代行职责。

比如沈阳军区主要下辖辽吉黑三省的防务,那么沈阳军区军事法院就下辖有沈阳军区吉林军事法院、黑龙江军事法院,外加一个沈阳军区直属军事法院共3个省级军事法院。

北京军区管辖京津冀晋蒙五省区市的防务,那么北京军区军事法院就下辖北京军区河北军事法院、天津军事法院、山西军事法院、内蒙古军事法院,外加一个北京军区直属军事法院共5个省级军事法院。

在武警军事法院层面,1996年武警部队升格为大军区级单位的当年,正式设立了2级军事法院,其中武警军事法院执行大单位军事法院权限,归属解放军军事法院直辖。

同时武警军事法院又根据地域设置下辖了9个二级军事法院,每个二级军事法院分管多个省级武警总队的案件;比如武警沈阳军事法院就分管辽吉黑三省武警部队的审判事务;武警广州军事法院就分管湘粤桂琼四省区武警部队的审判事务;疆藏两地分开,分别有武警乌鲁木齐军事法院、武警拉萨军事法院。

在总部军事法院层面,解放军军事法院下辖了2个总部军事法院,包括建国初期成立的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以及在1997年10月成立的解放军总直属队第二军事法院,两家军事法院管辖的部门不同。

其中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只管辖军委办公厅、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军委直属院校等大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审判事务;而解放军总直属队第二军事法院的对象是总参谋部及其下属单位。

在军兵种军事法院层面,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3个军兵种军事法院,包含海军军事法院、空军军事法院、二炮军事法院。

其中海军军事法院根据下辖的三大舰队,又下辖有海军北海舰队军事法院、东海舰队军事法院、南海舰队军事法院;空军军事法院根据它在七个大军区都有空军机关,所以下辖了7个军区空军军事法院,比如广州军区空军军事法院、成都军区空军军事法院等等。

二炮军事法院以前不是独立的军事审判机关,归属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管辖,直到2014年3月才从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独立,并升格为大单位军事法院,列属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

看到这,可能有人会问,既然解放军军事法院下辖有海军、空军、武警、二炮的军事法院,为何没有军种部队规模最大的陆军军事法院呢?

其实,在军改前我军没有独立的陆军领导机关,陆军所属的18个集团军都分散在七大军区管辖,所以关于陆军集团军的审判事务,都交由了18个集团军驻地所在大军区军事法院管辖的省级军事法院处理。

比如沈阳军区16集团军,军部驻扎在吉林省长春市,那么陆军16集团军的案件就由沈阳军区军事法院下辖的沈阳军区吉林军事法院具体负责处理。

还有兰州军区的21集团军、47集团军,分别驻扎在陕西宝鸡市和西安市,那么陆军21集团军、47集团军的案件就由兰州军区军事法院下辖的兰州军区陕西军事法院具体负责处理。

最关键的是,军改前的七大军区机关往往就是陆军系统,当大军区有了军事法院后,那么在陆军没有独立总部的情况下,把归属大军区序列的各个陆军集团军的司法审判业务纳入大军区军事法院管辖也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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