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侍郎和巡抚谁的地位高】
在清代的官僚体制中,官员地位的高低,品级乃是最为关键的决定要素。于清代官制体系里,六部侍郎位列准二品大员之序列,不论满汉官员,亦无左右之分,均以“京堂”相称。对绝大多数官员而言,晋升至侍郎这一职位极为艰难,获此官位足以彰显门楣、光宗耀祖。
在清代官制体系中,巡抚虽常被视作与正二品大员相关,但严格意义并非“准正二品”。据吏部册籍及《大清会典》《清史稿》等官方典籍记载,巡抚品级明确为“从二品加正二品衔”。其中,所谓“兵部侍郎”衔,实则为虚衔。此虚衔与真正兵部侍郎所担职责、职权范围存在显著差异,不可等同视之。
或许部分读者对该观点持有异议,此乃正常现象。接下来,不妨从吏部的规范流程视角出发,深入探究当各省总督职位出现空缺时,哪些职务会被纳入“应升”名录之中。
当总督职位出现空缺时,依循既定法规,具备升任资格的职务仅有侍郎与巡抚二者。需着重阐明的是,此处所谓“应升”,所指乃具备升任相应职位的资格,并非必然升任。在通常情形下,于晋升序列中居前之职位,在竞争升任总督之位时,往往占据一定优势。
若总督之例尚不足以阐明事理,御史则另举一职,该职晋升机会相对丰富。以正二品侍郎之缺位为例,依例,其继任者可自内阁学士、左副都御史、宗人府丞、通政使、大理寺卿、詹事、太常寺卿、太仆寺卿、翰林院侍读学士、祭酒等职位中擢升。
虽罗列多项,然侍郎职位出现空缺时,常规遴选范围多限定于内阁学士、左副都御史、通政使及大理寺卿等岗位。后续职位通常不在首要考量之列,仅当前述诸职皆无适宜人选时,方会将目光转向后续岗位。
显而易见,在总督职位空缺的情况下,侍郎于排序上位列巡抚之前。此情形充分表明,就官阶品级与地位而言,侍郎皆高于巡抚。这一事实,在相关领域基本不存在争议。
此外,于明清时期的官僚体系中,京官在地位层级上普遍高于地方官员。以同品级而论,诸多官职间存在显著地位差异,诸如总督之地位逊于尚书;巡抚相较侍郎,其地位亦处下风;布政使在地位上不及左副都御史;而道员与知府,相比各卿、少卿,同样处于较低层级。
在明代,重内轻外之风盛行。彼时,巡抚在官场地位排序中,相较于侍郎,处于劣势;即便与大理寺卿、通政使相比,亦不占优势,甚至在品级仅为七品的御史面前,地位亦显得较为低下。
【侍郎调任巡抚是升还是降?】
从职能视角审视,相较于明代,清代六部之职能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式微,此乃皇权高度集中的显著表征。鉴于六部事权遭致削弱,其官员的政治地位亦不可避免地受到相应影响。
从官制体系的常规逻辑来看,侍郎若调任巡抚一职,在品级层面,此调动类同于降职。因依定制,侍郎外放时,其标准配置通常为总督之位。然而,这仅基于品级维度的考量。若从实际权力范畴深入剖析,不难发现,各省巡抚所执掌的实权,实则超越侍郎。故而,综合权衡品级与实权两方面因素,二者在某种程度上呈现出势均力敌之态势。
户、刑、兵三部侍郎在相关架构中所占比例相对较高。究其原因,此三部分别主管钱粮、刑名与军政事务。从职能层面审视,其与总督、巡抚的职责存在一定相似性。这种相似性使得三部侍郎抵达地方后,凭借熟悉的业务范畴,能够较为顺畅地开展工作,避免陷入混乱无序之态。
在何种情形之下,皇帝会委派侍郎前往地方出任巡抚一职?事实上,侍郎转任巡抚需满足特定条件方可成行。
首先,某省突发一系列重大事故,彼时的巡抚面对如此局势,难以有效应对。具体而言,该省出现了颇为严重且普遍存在于各府州县的钱粮亏空现象,性质恶劣。
以乾隆朝晚期为例,彼时福建省发生了一起影响重大的财政亏空事件。该事件牵涉范围极广,从省级督抚至州县官员均被卷入。面对此严峻局势,乾隆帝特命户部堂官作为钦差大臣前往彻查。经深入调查后,最终对十几名高级官员予以严惩,处以死刑。
在当时的政务体系中,某省司法领域暴露出严峻问题,其严重性与钱粮亏空相当。具体表现为官员相互勾结,漠视人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现象频发。鉴于司法权,尤其是最高司法权的重要性,皇帝一贯紧握不放。每当此类情形出现,皇帝往往会派遣刑部侍郎、尚书等官员,他们或是以钦差大臣的身份,或是暂时兼任督抚之职,旨在全面、深入地彻查案件实情,以维护司法公正与朝廷纲纪。
从整体情形而言,侍郎迁转至巡抚这一职位变动并非惯常现象,大多是基于特定事务需求而进行委派。其与钦差大臣之职存在显著差异,侍郎于巡抚任上的履职期限相对较长,并非短暂任职,而是需待相关事务中的所有问题妥善处理完毕之后,方会被召回京城,进而重新予以官职任命。
此外,尚有一种情形值得阐明。若皇帝经审慎考量,判定某位侍郎具备治理一方之卓越才能,便会着重对其进行培养。初始阶段,会将该侍郎委以巡抚之职,使其历经一段时期的适应与过渡,而后擢升为总督。此类侍郎外任巡抚之举,实则为表面降职、暗中升迁,其仕途前景颇为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