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脑残吗?)
人贩子余华英依然活着,她活着不是因为社会的宽容,而是因为法律的程序。一个罪大恶极的人,因为法律程序多活了多少天?她多活的每一天似乎都是对现行法律文明的嘲讽,似乎也是现行法律对受害者的残忍。快点结束不好吗?一个罪大恶极的人,法律层面再多的程序正义又有什么意义?!

(问题)
在事情无可争议,余华英终究是死刑却无法律结果的时间里,快一点出一个结果,多给被害人一些法律层面的安慰与温暖,难道不更好、更有意义吗?

(这画面在给谁看?)
现在的很多事以及很多人的经历似乎都说明了法律实践层面的倾向性。当法律大部分时间不能预防犯罪,防止犯罪发生,却能在犯罪结果出现之后给予罪犯更多选择的时候,法律实践层面的倾向性是否很好地说明了法律保护层面的缺陷,以及法律正义层面的偏颇呢?当缺陷与偏颇结合在一起的时候,法律的威慑力还剩多少?法律的保护力量又有多少?

有时候法律程序正义带来的负担,可能除了浪费司法资源没有其他任何意义,而这种无意义的浪费却是法律层面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而浪费与要求之间的纠葛有多少内容可以称为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善良呢?有时候程序上的正义可能既浪费司法资源又让法律显得不那么文明。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