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法规定,丈夫捉奸在床,对奸夫格杀勿论。大清律例解释说,由于奸夫荡妇往来时间较长,警觉性非常高,一旦被把握住,担心龌龊事东窗事发,都是会拼了命抵抗。并且大部分状况下,奸夫荡妇通常是一心的。假如没给丈夫先发制人游戏,处决奸夫的权利,这反而会让捉奸的丈夫受到威胁。因此,丈夫有权利击杀奸夫属于正当防卫。
虽然丈夫有权利击杀奸夫,但是是有先决条件的,假如乱杀,还是得担负一定责任的。第一种状况捉奸在床杀无赦。大清律例行律性命之一要求,凡妻和人私通,而本夫于监所经获奸夫荡妇,顿时击杀者误论。在丈夫的家里,那时候奸妇荡妇正在发生不可描述的事的事,捉奸在床。这种情况,丈夫击败奸夫可以不负法律责任。仅仅只是语言戏弄性侵犯性质的,那样这种情况是不可以杀奸夫的。假如奸夫早已被官衙抓住,被戴绿帽子的丈夫也无法击杀奸夫。
第二种情况就是假如奸夫早已跑进门口,这时候丈夫不能用无尽防御权。可是丈夫怒气满怀,无法控制情绪、还会出现击败奸夫的现象。那这种情况是有情可圆的,无须偿命,能够宽大处理杖80。第三种情况是丈夫捉奸在床,当时没有回过神来以后越想越气,把奸夫杀了,那样这种情况的性质就重一点了,凶犯要仗100,并判三年有期徒刑。并且律例中写得很搞清楚,仅有丈夫和奸夫里的家属才有资格参加捉奸,向丈夫的其他朋友是不可以参加,都不受法律保护的。实际上从古至今,针对杀奸夫这件事情,朝中基本都是适用的态度。例如秦代时,不仅要求丈夫能够杀奸夫奸夫的妻子,也有权利杀自己的丈夫。清朝的法律对奸夫荡妇更为惨忍,丈夫在自己家抓住现行标准,不但可以杀奸夫,还能够杀荡妇。假如丈夫放过了,奸夫还会被处罚杖刑170下。也有,假如丈夫杀掉了奸夫而放过了自已的妻子,那么她的妻子也会被官衙处决。这么做似乎也有些道理,由于一个巴掌拍不响啊。明朝的法律法规则要求,丈夫能将奸夫杀死,也可将其卖出。并且明确规定,丈夫的亲朋好友都能够参加住间,也是有杀死奸夫的权利。
大家通过对比,可以知道清代对捉奸和杀奸夫的条件还是挺苛刻的,这样可以避免滥杀。不难看出,在我国古代的大部分时期,对出轨是零容忍的。对担负的态度也基本上是杀无赦。若是在捉奸时,奸夫荡妇拒不配合,把捉奸得人击伤的,则需要被判处受刑。而如果有那种奸夫荡妇谋杀亲夫的事。那样,奸夫会被判处斩刑,荡妇往往也会被凌迟处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