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崩溃了!一女子将房子卖了815万,租户竟以优先购买权索要184万

江苏维哲律师事务所 2024-09-25 15:45:13

01 案情回顾北京的陈女士,有一套房子长期对外出租,租客是姓宋的一家三口。因为租的时间久,所以房租都是按年付的,也没有收取押金。最近几年,公司效益不好,奖金取消,工资降低,陈女士就想着卖掉这套房子,回回血。打定主意后,陈女士就找租客宋先生商量:“我这房子打算卖了,没法继续租给你了,你赶紧找房子吧,剩下的租金我一分不少退给你。”宋先生不太乐意,说:“冷不丁的,你让我去哪里找房子呀,多少给我个缓冲时间不是。”陈女士想了想说:“那这样吧,我房子挂网上卖着,你这边先住着,等我卖出去了,你们再搬家也行。只是需要你们配合下看房,到时候我多退一个月租金8500给你。”宋先生一口答应了,有上门看房的,也没有什么怨言,很配合。看房的很多,买房的很少。一直过了4个多月,这房子才卖出去,总共卖了815万。陈女士办完过户手续,就赶紧通知宋先生一家搬走。没想到宋先生不乐意了,说:“我是租户,有优先购买权,你应该把房子卖给我的。”陈女士傻眼了:“我4个月前就告诉你卖房了呀,你也没说要买呀。”宋先生很坚持:“你没有告诉我,如果你早说815万就卖,我可能就直接买了,你得赔偿我才行。”陈女士崩溃了,跟他怎么说都说不通。更崩溃的是,这期间,小区划到了重点小学,房价蹭蹭蹭涨,一下子涨了150多万。陈女士一边后悔卖早了亏了钱,一边让宋先生折磨的够呛。双方拉扯了好久,陈女士又都退了两个月租金才算完。终于完成了收房、交房,陈女士长舒了一口气,以为事情到此为止了。往往没想到,宋先生转头把她告上了法庭,要求她赔偿房屋上涨150万,买新房子的中介费17万,以及搬家费用、租金损失等共计184万。陈女士彻底傻眼了!02 法律分析那么,这个事情法律上是怎么看待的呢?《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换句话说,陈女士在决定815万将房子卖掉之前,应该明确告知租户宋先生价格等具体信息。只有宋先生明确表示不买,或者15天内没有表示要买,陈女士才能把房子卖给他人。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陈女士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侵犯了宋先生的优先购买权,理应赔偿。但是,鉴于房屋价格的不确定性,上涨的150万不予支持。最终,法院裁定:陈女士赔偿宋先生租房、搬家都相关损失18万元。陈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陈女士赔偿宋先生15万元。03 案件教训网友对此议论纷纷:租房子的是想钱想疯了吧!人家卖房子你知道,真的想买你自己不会问么?现在看着涨价了,就跑出来讹人,太缺德了。果然是人不要脸,天下无敌。其实,我觉得法律的初衷是为维护租客的合法权益,只是架不住人心险恶。这个给我们提了醒,日常还是要多学法,多懂法,才能有备无患,不在无意中违法。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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