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近日,邢台沙河张便娥女士记者反映情况称,2012年同村村民向她借款55万元,拒不偿还,她将该村民起诉至沙河市人民法院,打赢了这场官司,但对方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转移财产未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还原:借钱借出个仇人
提到这起借款纠纷,张便娥回忆说,2012年1月份,同村村民许辉星上门向她借55万,称用于建设化肥厂,允诺给按月支付2分的利息,借款期限为半年,她答应了许星辉。“当时借给他原因有两点,第一都是同村的人,我非常信任他,第二他的家境非常殷实,就没想到他会赖钱不还。”
借款到期后,张便娥找到许辉星要本金和利息,许辉星告诉她再给些期限,并给她出具一张欠付利息的证明条。后来她从别的途径了解到,许辉星的化肥厂被当地政府征用建设体育馆,得到一笔不菲的拆迁赔偿款。之后,张便娥和家属一同向许辉星讨要借款,许辉星仍不还钱,双方因为言语问题不欢而散。
多次讨要借款未果,她将该许辉星起诉至沙河市人民法院,最终赢了官司,对方却不执行。在近五年的时间,她坚信法律是公平正义的,相信有一天对方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我借钱借出个仇人,没想到许辉星这样赖!”张便娥说。
质疑:借款人疑似转移财产未受惩罚
2015年,张便娥申请过强制执行,法院曾以申报财产不实,将许辉星拘留15日。张便娥说,她还要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制裁许辉星,法院当时也走了手续。“我是2014年9月份在法院立案的,许辉星11月份就转移财产,这都有银行转账记录,却没得到法律制裁,不免让人对案件产生质疑。”
在张便娥的家中,她提供的一张《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立案案件审批表》,内容显示,许辉星曾得到一笔184.75万的拆迁赔偿款,但被许辉星在2014年1月23日至12月1日期间全部转移出去。法院合议庭决定,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交公安局立案侦查。另外,审批表显示有法院各级领导的意见及签字。
据沙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介绍,该局未接到当地法院移交关于许辉星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侦查立案的相关手续。“如果这个案子达到拒执罪的标准,法院移交过来,我们就会登记受理的。”
链接:借款人已列入失信人“黑名单”
7月29日,沙河市法院工作人员称,不清楚“许辉星转移财产”的事情,由于许辉星无财产可执行,已经终本该案,如果发现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张便娥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点击菜单可以搜到许辉星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在失信被执行人详单里显示,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就此案件,相关专家表示,案件当事人已构成拒执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