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他人肖像及散播不实谣言宜宾2人致歉并支付6000元精神抚慰金

宜宾大小事九哥 2024-10-10 18:05:08
安宁普法| 长宁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网络侵害他人人格权案

​近日,长宁县法院审结一起因在抖音中发表他人肖像及散播不实谣言,侵害他人人格权案件,判决被告范某、曾某在抖音平台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黄某赔礼道歉,为原告黄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6000元。

案情简介

曾某1系范某、曾某的儿子,2022年底黄某与曾某1经人介绍认识,2023年2月双方按农村习俗订婚、办理婚宴,但未领结婚证,2023年7月黄某与曾某1结束同居关系,2023年8月,曾某1向长宁县法院提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要求黄某退还彩礼,法院于2023年9月作出判决,黄某退还曾某1彩礼69600元。

2024年4月,范某、曾某分别在其抖音号中发布黄某照片、户籍证明等,在图片下方配文“黄某这个骗婚的女人,骗了我的儿子20多万,然后现在跑了又去骗别的男人彩礼去了,奉劝男士们看到这个女人多留一个心眼”等内容,该作品被多次转载、多人点赞、评论,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审理

被告范某、曾某未经黄某同意在字报、抖音账号上公开黄某的照片、公布黄某的户籍信息,侵犯了黄某的肖像权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以拉横幅、广播、张贴字报、抖音平台发布作品的方式宣传黄某骗婚、骗钱,造成他人对黄某品德等社会评价显著降低,侵犯了黄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随着微信、抖音、微博等社交媒体平台在生活中普及,人们的社交方式由传统方式逐渐转变为网络方式,网络已成为人们自我表达和情感宣泄的平台。网络绝非人格侵权的法外之地,依然要遵循现实生活的秩序和规则,规范自身言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必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文书和公开实施的职权行为等信息来源所发布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布的信息与前述信息来源内容不符;(二)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内容、诽谤性信息、不当标题或者通过增删信息、调整结构、改变顺序等方式致人误解;......

来源:长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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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大小事九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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