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判案|饮酒后驾车发生车祸死亡保险公司为何也要赔偿?

红延传媒社 2023-08-15 09:08:00

司机饮酒后驾车发生车祸死亡,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其酒后驾车为由拒绝赔偿。近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保险理赔款63.14万元。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A公司在B保险公司处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李乐(化名)为被保险人之一,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限额为意外伤害每人保额60万元,意外医疗每人保额3万元,住院津贴为1.8万元。

2021年7月,李乐醉酒后驾驶二摩托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14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李乐承担主要责任。李乐母亲已病逝多年,其父亲李明(化名)是其唯一直系亲属。事故发生后,李明向B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责任,但被告知被保险人酒后驾车发生意外事故是保险责任免赔事由,不予赔偿。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被告B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关系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被告是否应当免责的问题。被告提交投保单及保险条款,拟证实涉醉驾部分免责条款内容已经加黑、加粗,且投保人亦在投保人声明和签章部分盖章。但根据被告处经办该业务的工作人员证实,该业务在办理过程中,A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并未知晓保险条款的情况下,就按照被告业务经办人员的指引直接在投保人声明等处加盖公章,且被告也未将保险条款交付给A公司,以上可以看出,被告并未将免责条款告知A公司,故被告主张的其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付原告李明保险金。关于赔偿数额,法院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依法核算共计63.14万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63.14万元。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解读

保险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和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无须对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承担某项保险责任的条款。《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免责条款并不一定免责,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就免责条款履行注意义务与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A公司作为投保人虽然在保险合同及投保人声明处加盖公章,但没有经办人员的签字,为了进一步核实B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相关义务,庭后法院工作人员找到B保险公司业务员进行了调查,该业务员表示投保时是A公司财务人员在B保险公司业务员引导下直接盖章,业务员并未对免责条款进行过说明。同时,被告并未将免责条款交付给A公司。因此法院认定该案中B保险公司并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对于保险人及被保险人,要正确认识保险,每一份保险合同都会对“保”与“不保”的事项范围作出约定。对于投保人来说,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保险免责事项要做到心中有数。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免责事由进行充分、明确的提示和解释说明,特别是在电子保单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要将过程留痕,以便在诉讼中完成法院分配的举证责任。只有合同双方诚实信用,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促进诚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供稿:民事审判一庭

来源: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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