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发现二婚妻子,与两个男人关系暧昧,遂对妻子实施殴打,不料妻子被打后,仍与他人暧昧聊天,男子醉酒后见妻子正在删除短信,遂用双手连续击其头面部,妻子受伤住院12天后不治身亡,男子一审获刑15年,不服上诉称,自己已送10万元用于医治,是妻子家人放弃治疗才导致妻子身亡,故应当减轻处罚!
(案例来源:重庆高院,人物为化名)
冯强只有初中文化,是名老实本分的农民,因家庭贫困,直到37岁都没结婚,后经人介绍认识周丽并结婚,冯强是初婚,周丽是再婚,二人婚后无子女,夫妻关系一般。
周丽性格豪爽、喜欢打牌,一次和朋友吃饭时,认识有家室的彭某,双方相互加微信后,因彭某对周丽有好感,微信聊天时聊过一些亲密暧昧的内容。
事发前不久,彭某给周丽转账1000 元,周丽也给彭某转账520元,此后周丽在茶楼里帮忙,彭某去打过几次牌,期间也几次转钱给周丽。
婚后第12年,周丽深夜和其他男人视频聊天时,被丈夫冯强发现,冯强检查周丽手机,发现周丽与其他男子有婚外情,双方发生矛盾。
得知此事后,彭某把周丽的微信和电话号码全部删除,周丽也删掉彭某的微信和电话号码,此后,冯强经常检查周丽手机,但周丽仍我行我素,与一起打牌的王某继续保持来往。
冯强发现后对周丽实施殴打,但伤情轻微,事发当日凌晨,冯强醉酒后回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家中,见周丽删除手机中的暧昧信息,与周丽发生纠纷。
冯强用双手连续猛击周丽头面部,致周丽受伤倒地,冯强见周丽倒地后无反应,打电话叫周丽哥哥周三,将周丽带往医院救治。
周三赶到现场见状,出门打110报警并打120求救,周三称其妹周丽在家中因感情纠纷被冯强殴打致昏迷,民警赶至现场,将冯强控制并传唤至派出所调查。
120医生赶至现场,将周丽送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医院救治,同日,周丽因伤势危重,转至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救治。
冯强委托亲属支付10万元作为医疗费,医生建议将周丽转入重症医学科治疗,并反复与周丽家属沟通,但周丽家属拒绝转科。
12天后,周丽因急性闭合性颅脑外伤特重型导致弥漫性脑肿胀,进一步引起严重颅内高压,中枢性循环呼吸衰竭,经药物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周丽系颅脑损伤死亡,冯强到案后,如实供述前述事实,民警对冯强进行人身检查,见冯强有饮酒、双手红肿,冯强称手上红肿是打周丽时形成。
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冯强无精神异常史及精神病家族史,未查见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记忆及智能正常,诊断为单纯醉酒,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一审法院认为,冯强因周丽有婚外情,醉酒后采用双手连续猛击周丽头面部,致周丽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冯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周丽有婚外情引发本案;冯强打电话请周丽哥哥送周丽去医院救治,并委托亲属代交医疗费10万元;周丽亲属拒绝对周丽进行手术。
上述情况,均可对冯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判决冯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冯强不服上诉,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并提出2点理由:
第一,冯强打伤周丽后,让人送10万元到医院用于抢救,在冯强的伤害行为同周丽的死亡结果之间,介入周丽家人不配合医院抢救的因素,冯强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应相应降低。
第二,冯强酒后打伤妻子周丽,即电话通知周丽三哥到现场处理,明知周丽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没有逃跑而在家里等候,依法应当视为自首。
那么,二审会如何判决?
经查,1.冯强供述自己用拳头打周丽头面部、用手掌扇周丽耳光,打多长时间记不清,自己手都打肿,周丽从床上倒在地上,眼睛闭着,鼻子流血,周丽先喊痛,后不能说话。
2.证人周三证实,其赶到现场时,周丽躺在卧室地上已昏迷,呼吸急促,头面部肿胀,嘴唇开裂,眼眶和手臂发青,嘴上和耳朵上有血,卧室地上有少量血迹,伤势严重。
救护车把周丽送至渝北区人民医院,后又转院,听医生说周丽的情况非常严重,动手术有可能无法下手术台,就算抢救过来也可能是植物人,因此,家属就没有签字手术。
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医院出诊记录证实,周丽被送医后即深度昏迷,医生告知随行家属周丽病情危重,医院向患者家属下达病危通知书。
4.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病案材料证实,周丽入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右侧额颞顶枕叶大面积脑梗死、脑疝、双肺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
5.证人张某证实,120医生赶到现场时,周丽面部极度肿胀青紫,眼睛周围淤青,鼾声呼吸,右耳道少量流血,瞳孔放大,他判断有严重的颅脑损伤。
根据前述证据,足以认定冯强故意伤害周丽的程度已足以致人死亡,周丽死亡是冯强故意伤害犯罪合乎逻辑的后果,周丽亲属的行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并没有实质影响。
二审法院认为,案发后冯强筹款10万元用于救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量刑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