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法理情的“最大公约数”

社会观察喵 2024-09-26 03:20:23

该案听证会现场。

  “今天的听证会上,检察官逐条举证,一一回答了我的疑问,虽然心里很难过,但我们愿意接受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抗诉决定。”抗诉申请人说出这番话时,我内心感触良多,既有对永远失去母亲的当事人的同情,又有为当事人解开心结的释然,同时也有对当事人走出悲伤重新开启生活的希望和祝福。

  一切源于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张某驾车与被害人舒某发生碰撞,致舒某受伤,后舒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张某参与抢救并主动投案。法院经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赔偿被害人家属24万余元。

  “这处罚也太轻了!”被害人舒某的子女得知判决结果后表示无法接受,以判决事实有误、量刑不当为由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申请。我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判决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害人子女申请监督的理由不成立,该案不适宜启动监督程序。

  其实,我们可以依法直接告知申请人我院不予支持抗诉请求,但考虑到申请人失去亲人后心情悲痛、对案情细节了解片面等诸多因素,我想不能单单只给其一纸书面答复,否则不仅不能打消其内心疑虑,还有可能加深其对司法机关的误解。

  想从“根”上解开申请人的疑问,就得让他们更清楚案件全过程、更深入明白司法办案全流程,这样才能真正相信司法公正、认可司法办案。我院在充分研判分析的基础上决定以检察公开听证的方式积极回应申请人的诉求,这是我院首次将检察公开听证融入审查抗诉申请工作中。

  我们邀请法律专业人员、人大代表、司法行政人员担任听证员,同时邀请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涉案车辆的车主、证人、申请人及其家属等人员共同参与听证与旁听。

  听证会上,我和同事将申请人的疑问一一列出并逐个回答。针对被告人是否因救助不及时、逃逸导致舒某死亡的问题,我们一方面通过逐帧播放现场的监控录像,出示报警电话记录、医院接诊单等证据,详细梳理了案件时间线、还原案发经过;另一方面,为了让申请人能听清楚更能听懂,我建议他们各自使用导航软件,设置案发地点和时间段,查询从事故现场到就诊医院所需的时间,“亲历性”验证被告人并无逃逸和拖延救助的行为。

  在我的主持下,申请人又说出了内心深处的疑虑:“司机撞死我的母亲却只被判刑二年和赔偿20多万元,这中间会不会有什么猫儿腻啊?”对此,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与我院办案人员共同当场进行解答,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详尽陈述接警出警情况,我院办案人员全面介绍审查逮捕与起诉办理全过程,听证员与申请人就案件报警时间、报警情况、就诊时间等问题逐一核对,确认无任何问题。听证员认为原案的被告人确实尽到了救助的责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履职,当事人申请抗诉的理由不成立。在听证员封闭评议期间,我又为申请人讲解本地区之前办理类案的情形,并现场致电其他区域检察院的检察官,请他们向申请人介绍其他地区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在多方工作下,申请人最终接受法院判决。

  “检察机关重视我们的诉求,解开了我们的疑问,尽管我们仍然难以接受母亲突然离世的事实,但是我们信服了这个案件确实是依法依规处理的。”申请人表示接受检察机关不予抗诉的决定。

  “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把办案过程‘晒出来’、关键证据‘固定住’,用‘绣花功夫’理清事实、释法说理,解开了申请人认为法院判决量刑畸轻的‘法结’和认为被告人故意致被害人死亡的‘心结’,既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受邀参加听证会的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对这次听证给予了充分肯定。

  通过办理此案,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破解案件难点虽然不易,但更重要的是能够在复杂的法律事实中把握主要矛盾,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法理情的“最大公约数”。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公开听证具有的独特作用和优势,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以“如我在诉”的意识不断做深做实“检护民生”。

  (口述人单位: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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