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惩戒体系的失衡:从个人债务困境到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深层矛盾
信用建设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通过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促进市场市场公平、公正和透明。然而,在信用建设过程中,惩戒机制的设立和实施也显得尤为重要。信用惩戒机制的目的在于对失信行为进行制约和惩罚,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但若惩戒不当,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危害。因此,在设立和实施惩戒机制时,必须谨慎权衡,确保惩戒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在当前的信用惩戒体系中,一个显著的不公现象引发广泛争议:普通人因小额房贷或车贷逾期数月便被纳入失信名单,生活处处受限;而部分房地产企业、国有企业即便拖欠银行数千亿债务,却仍能通过债务重组、政策支持甚至法律漏洞规避惩罚,继续维持经营甚至扩张。这种“抓小放大”的信用惩戒逻辑,不仅暴露出金融监管体系的漏洞,更折射出系统性风险转移与社会公平的深层矛盾。

下面我们一起来具体分析分析这种“双标模式”产生的原因和后果。
一、法律执行中的“双标”:资源与权力的不对称性。
1. 个人债务的刚性追责机制。
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规定,个人债务逾期后,银行可通过诉讼、冻结资产、限制高额消费等手段强制执行。普通人因缺乏法律资源与谈判能力,往往在短期内被纳入失信名单。个人若试图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然而,这类案例也反映出个人在债务危机中的脆弱性——一旦违约,司法系统的高效执行机制迅速启动,但缺乏缓冲空间。

2. 企业债务的弹性处置空间。
相比之下,大型企业(尤其是国企与房企)的债务处理更依赖政策工具与金融创新。国企改制中可通过“债转股”“财政弥补”等方式化解债务,甚至以“死欠不还”“破产清算”终结债务。好多房地产企业案例更是典型:通过引入专业机构设计“债转股+以物抵债”方案,企业得以将债务转化为股权,债权人被迫承担损失,而企业实际控制人却可能避免直接追责。这种处置方式虽符合市场化原则,却常以牺牲普通债权人(如购房者、中小供应商)利益为代价。

二、金融风险的“大而不倒”悖论
1. 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妥协。
房地产企业与地方国企往往与地方经济深度绑定,其债务危机可能引发连锁反应。例如,多家银行因违规向房企提供融资被罚,但处罚金额(如广发银行被罚2340万元)相比其造成的损失(如某房企违法放贷导致银行损失8585万元)微不足道。监管机构在“维护金融稳定”与“严格执法”之间往往选择前者,导致“罚酒三杯”的现象普遍存在。

2. 债务转移与风险社会化。
大企业债务的最终承担者常被转嫁给公共财政或社会。例如,国企欠缴的职工社保等优先债务若无力偿还,财政资金需介入补足;房企通过地方政府“绿色通道”获得税费缓缴支持,本质上是将企业风险转化为公共负担。这种“风险社会化”机制保护了企业主体,却让纳税人间接去承担代价。

三、制度缺陷与利益共谋
1. 法律工具的倾斜性设计。
现行法律对个人与企业债务的界定存在结构性差异。例如,《企业破产法》允许企业通过重整程序延续经营,而个人破产制度直到近年才在部分城市试点,且适用范围有限。这种差异使得企业可通过合法程序“金蝉脱壳”,而个人一旦失信则万劫不复,难以翻身。

2. 金融机构的逐利逻辑。
银行在放贷中存在明显的风险偏好偏移。例如,某农商行前董事长违法发放贷款1.35亿元,要求“200万元以上贷款需经其审批”,暴露了银行内部为追求业绩默许高风险操作的现象。而对个人贷款,银行则严格执行风控,事实上因个人违约的边际影响远小于企业坏账。

3. 权力寻租与监管俘获。
部分企业通过政商关系获取特殊待遇。据有关媒体披露,多家银行为房企违规融资、变相支持地方政府举债,其背后可能存在地方政府的默许甚至推动。这种利益链条使得大企业债务问题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可能不了了之,而普通人的小额违约则被严格执法以彰显“公平”。

四、重构公平债务治理体系的路径。
1. 完善个人债务救济机制。
推广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提供债务豁免或重组机会,避免因短期困境陷入终身失信。同时,需严格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
2. 强化企业债务刚性约束。
对“逃废债”企业及其责任人加大刑事追责力度。对恶意转移资产、虚构交易的企业实际控制人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仅仅处罚企业实体,这种隔靴搔痒的做法是没有震慑力的。

3. 打破“大而不倒”的隐性担保
严格区分市场行为与政府救助,避免财政为国企债务兜底。政府作为国企出资人仅承担有限责任,需在实践中落实这一原则,推动国企市场化债务处置。
4. 提升监管透明度与问责力度。
对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银行违规放贷),应建立“处罚与损失挂钩”机制,要求银行高管对重大坏账承担连带责任,而非仅以罚款了事。

债务惩戒的“双标”本质是权利、资源与风险分配不平等的缩影。解决这一问题,需从法律平等性、金融监管刚性,社会风险共担机制等多维度切入,避免信用体系沦为“欺软怕硬”的工具。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法者海阔天空”的法治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