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名男子杨某在入职某劳务公司后,因连续工作29天不堪重负,请假就医后与公司发生纠纷,最终被辞退。这一事件引发了劳动仲裁和诉讼,成为职场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
杨某与四川某劳务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15000元,并被派往泸州项目部工作。尽管他对高强度工作有所准备,但连续29天的工作让他身体严重透支,肩关节疼痛难忍。于是,他通过微信向领导王某请假,计划回成都就医。杨某认为,次日是周末,且手头工作已交接完毕,不会影响项目进度。然而,王某却要求他必须在周日返回工作岗位,双方因此产生分歧。
杨某未按王某要求的时间返回,而是选择周一正常上班。不料,王某对此极为不满,指责杨某未遵守规定,双方爆发激烈争吵。随后,公司以杨某“未通过试用期”为由将其辞退。杨某认为这一决定极不公平,遂向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发现,双方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试用期。尽管公司主张试用期为2个月,并称试用期工资为12000元,但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与杨某持有的版本不一致,且未经杨某签字确认,因此修改内容无效。此外,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部分已被划掉,应认定双方未约定试用期。据此,仲裁委员会裁定杨某的月工资应为15000元,而非公司主张的12000元,并裁决公司支付杨某工资差额8609元及经济补偿金7500元。
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向青羊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仲裁裁决,认为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试用期的约定,且杨某的工作表现未达到辞退的合法条件。法院强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护,企业不得随意以“试用期”为由规避法律责任。
此案不仅揭示了职场中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薄弱环节,也提醒企业在用工管理中应严格遵守劳动法规,明确合同条款,避免因管理不规范而引发法律纠纷。同时,劳动者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勇于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利益。这一判决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进一步推动了劳动关系的规范化与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