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执行裁判典型案例。据介绍,此次选取的案例既切实保障执行当事人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又严厉制裁恶意串通规避执行等违法行为。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江苏高院获悉,2021年以来,全省法院共计审理各类执行裁判案件12万余件,及时解决了执行程序中衍生出的各类程序性、实体性争议,对促进高效公正规范文明执行和有效化解、减少涉执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购房人对所购居住房屋享有合法权益可排除执行
法院在执行某嘉公司与某光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某光公司名下的一套住宅商品房。案外人石某以其已购买该房屋且系其唯一住所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经查,某光公司系房地产开发企业。石某与某光公司在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石某已付清全部购房款,现该房屋系石某及其家庭成员的唯一住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2、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3、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或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并同意将剩余购房款交付法院执行。本案中,石某满足前述全部要件,对案涉商品房享有消费者物权期待权,法院遂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
据介绍,住房是民生之要,关乎民生福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的购房人,更涉及到消费者的生存利益保护。基于对消费者生存权这一更高法益的保护,应当赋予满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要件的消费者购房人对房屋排除执行的权利。
生育津贴拨入被执行公司冻结账户,法院不予执行
在审理某祥公司与某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根据原告某祥公司申请,于2021年9月冻结被告某纺公司名下某农村商业银行账户40万元,冻结时该账户内有存款2965.36元。在冻结之后,市社保中心于2022年4月向被冻结账户拨付16802元。
案外人严某提出异议称,某纺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中有16802元系其享有的生育津贴,请求中止对该款项的执行。经查,严某系某纺公司职工,其自2021年11月起休产假,2022年4月恢复正常上班。2022年4月,市社保中心向某纺公司被冻结的上述账户拨付严某生育津贴1680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职工生育保险的规定,生育津贴由社保局发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故社保中心虽将生育津贴16802元汇入被冻结账户内,但该款项根据法律规定已特定化为归严某所有,不属某纺公司的责任财产。法院据此裁定中止对某纺公司账户内16802元的执行。
据介绍,保障女性职工生育津贴权益,事关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和民生福祉。被执行人以其自身责任财产承担债务履行责任,对被冻结账户中能够特定化且存在法定专门用途,有着更高法益保护价值的特殊资金,应不予执行。本案标的虽小,但彰显了执行法院切实保障民生利益的执行理念。
兄妹虚构购房款凭证对抗执行,两人均被罚款
法院在执行某隆公司与李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房屋。案外人李某某以其已购买了该房屋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经查,案外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系同胞兄妹,在李某某向被执行人李某支付的款项中,除部分款项为现金存入后转账支付外,其余款项均系在几个账户之间流转形成购房款记录后又回到原实际来源账户,兄妹二人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实现对该房屋停止执行的诉讼目的,李某、李某某兄妹二人恶意串通,截取二人之间的往来款流水冒充购房款凭证,以虚假付款事实提出执行异议。兄妹二人在诉讼中对付款事实及款项来源虚假陈述的行为,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李某某要求停止执行的诉请,并对二人予以罚款处罚。
据介绍,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案例,双方系兄妹关系且通过虚构购房款支付凭证来实现对抗执行的目的。法院审理后对恶意串通的当事人予以罚款,既增加了不诚信行为人的违法失信成本,又有利于防范与遏制虚假诉讼,实现司法公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