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判决会是什么结果?

得桷焉之鸿 2025-04-14 05:16:37

大同订婚强奸案,在4月16日二审宣判。

网上热度不减,预测二审会给什么判决。

无论什么判决都不是我们可以预测到的,要判个三厢情愿估计怕很难,男方情愿、女方满意、司法部门放心,估计只有天手才能平衡,更重要的是吃瓜群众满意,是对中国司法的一次重大考验。

这对未来司法有指导性意义,也大概进入中国案例库的典型案件。

就案子本身而言,这个案子客观事实一定是女方家搞钱,想不到弄的一地鸡毛。而法律事实成为男方违背妇女意愿,牢狱之灾。

案子大概会维持原判,有罪判决,因为如果无罪判决,会当庭判决,因为发现确实错了,要及时止损。所以即使错了也会一直坚持下去,因为涉及社会问题太多,更多的是司法的尴尬。涉及追责赔偿一系列重大考验。男方拒不认罪也是对法院判决带来考量,其实“认罪认罚”这是一种诱惑性判决,有罪法院认为你有罪就有罪,法院认为你无罪判决就无罪,认为有罪就缓刑,本来强奸案属于暴力犯罪,就没有缓刑一说。不赞成认罪认罚这样一种诱导方式判案。

再说强奸,强奸是违背妇女意愿,强制暴力威胁的一种犯罪行为,在人们的认知里面,强奸罪一般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或者即使认识生活里没有交集的人,地点时间一般在风高月黑四下无人的环境里面。或者荒郊野外等等。而现在强奸基本发生在熟人之间,宾馆酒店居室里面,很多实际生活中关系暧昧的人之间。现代强奸案有许多说不明道不清的东西。比如说小姐是职业性工作者有时候还告人强奸,其实无论暧昧不清关系的强奸,或者小姐之间的强奸,或者其它熟人之间的强奸,估计之间有一种交易没有谈拢,而变成强奸的。吃了这种哑巴亏的男性估计很多,所以男人要谨慎对待。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应该细化“违背妇女意愿”的司法解释,不是任何男女事都可以套用“违背妇女意愿”,决不能滥用,就大同订婚强奸案来说,医学化验结果不是那么肯定,而检方以插入就算,那么“插入”一说如何认定?不可能是视听资料吧,违背妇女意愿,如果是嫖娼,即使两元钱女方同意,就算交易,最多是治安案件,而订婚强奸案交付十万现金算什么关系,也就是婚约,一般我们饭店去吃饭花一百元吃饭,和饭店就是合同关系,我付钱享受你的服务。而本案中属于合同关系还是借贷关系,这得解释清楚,还是什么合同。

一审判决中可以说有一点明显不公的地方,也就是民事部分,既然婚姻不成退还彩礼以及奢侈品这是完全应该必要,在交往过程中男方花的钱说男方为了联络感情,法庭驳回请求这一点完全不公道,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恋爱男女开支都由某一方来承担,所以驳回请求明显不公,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那就至少是aa制,那么从这一点判决可以延伸的刑事判决,大家脑补。

大同订婚强奸案男方的错误就在太卑微,谈婚论嫁本来是你情我愿,高姿态做人的场所,男女双方是平等的,而女方拿了十万彩礼还要书面欠条,还要房子添加名字保证协议,这在华夏五千年文明中独一份,男方家这时太卑微,起码得不信任以后还如何生活?其实发生这样的事情对女方家人品可以完全认识,家教家风完全可以认识,一种爱钱偏执的女人(烧窗帘性格偏执)。一个把未婚夫送进监狱的女人能让人如何同情?一般男人在婚约中没有这么卑微,让书面协议可以掉头就走,这婚不订了,错就错在卑微,现代婚姻中男性太弱势。总之这个事情中男方错在卑微,女方错在吃相难看。

大同订婚强奸案,对于婚姻问题会增加未可知的程序,让想结婚的男人感觉后背发凉,对于法律问题要进一步思考,“违背妇女意愿”的套用,最高法应该有更加细化的司法解释。

(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0 阅读:0
得桷焉之鸿

得桷焉之鸿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