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是一名普通的工人,从小家境贫寒,没有读过什么书,也没有什么社会经验。他一直渴望有一个幸福的家庭,能够找到一个爱他的妻子,共同生活。
施某是一名大学毕业生,家境优渥,长相漂亮,性格开朗。她对婚姻有着很高的期待,希望能够找到一个有学识、有能力、有情趣的丈夫,与之相濡以沫。
婚姻关系的建立2019年10月,徐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施某。徐某对施某一见钟情,觉得她是自己梦寐以求的女神。施某也对徐某有些好感,觉得他是一个老实、勤劳、善良的男人。两人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
之后,徐某向施某求婚,并得到了她的同意。两人将这个消息告诉了各自的家人。徐某的家人非常高兴,觉得徐某找到了一个好媳妇。施某的家人却不太满意,觉得徐某配不上施某,条件太差。但是考虑到施某已经不小了,而且自己也喜欢徐某,就勉强同意了。
随后两人便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举行了盛大的婚礼。徐某为了表示诚意,给了施某8.8万元的彩礼,并为准备了三金,蜜月期,两套衣服等等。施某也为徐某准备了一些礼物,并表示愿意跟他过平淡而幸福的日子。
婚姻生活的问题新婚之夜,徐某满怀激情地想要与施某共度良宵,却遭到了施某的拒绝。施某说她还没有准备好,需要一些时间来适应。徐某虽然失望,但是还是尊重了她的意愿,并安慰她说不用着急。
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施某始终没有改变态度,每次徐某想要亲近她时,她都会以各种理由推脱或者拒绝。有时候她说自己身体不舒服,有时候说自己工作压力大,有时候说自己心情不好。甚至有时候她还会说自己是处女,要保持纯洁,或者说自己是为了徐某的健康着想,不想让他过早衰老。
徐某对施某的态度感到十分沮丧,他不明白为什么施某会这样对待他。他觉得自己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给了她最好的条件,为什么她还不满意呢?他觉得自己是一个正常的男人,有着正常的需求,为什么她还不理解呢?
徐某试图与施某沟通,希望能够解决问题,但是施某总是避而不谈,或者敷衍了事。徐某也尝试了各种方法,比如送她鲜花、巧克力、首饰等礼物,带她去看电影、吃饭、旅游等地方,甚至还请了心理医生、婚姻顾问等专家来帮忙,但是都没有效果。
徐某渐渐失去了耐心,他觉得自己的婚姻就像一场空欢喜,没有任何意义。他开始怀疑施某是否真的爱他,是否有什么隐情或者秘密。徐某甚至开始怀疑自己的能力和魅力,觉得自己是一个失败的男人。
分床而睡的决定徐某忍无可忍,决定与施某分床而睡。他觉得这样可以减少自己的痛苦和矛盾,也可以给施某一些空间和时间。他希望施某能够反思自己的问题,重新考虑自己的婚姻。
施某对徐某的决定并不在意,反而觉得轻松了许多。她觉得徐某是一个无趣、无能、无情趣的男人,根本不能满足她的需求和期待。她觉得自己跟他结婚是一件错误的事情,只是为了顺从父母的意愿。她有了更多时间跟同事、朋友、网友聊天、约会、玩乐。
离婚诉讼的提起经过长达6个月的时间,徐某多次要求施某与自己欢好,但是无一例外,都被施某一一拒绝。甚至后来理由都懒得找,就说是为了徐某身体健康着想。但是具体原因,施某又不说。
徐某对此则特别不理解,一度觉得自己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和侮辱。他觉得施某欺骗了他,就是想骗取自己的彩礼而已。于是徐某决定不再忍让,要求施某立即离婚,并退还彩礼和三金。
施某回到娘家,拒绝与徐某复合但是令人没想到的是,施某不愿意离婚,也不愿意退还彩礼和三金。她觉得这些都是她应得的,是徐某对她的补偿。施某说她跟徐某结婚是牺牲了自己的幸福,是为了给徐某一个家。施某拒绝与徐某发生夫妻关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身体,也是为了徐某的健康着想。
施某拒绝了徐某的沟通和劝说,回到了自己的娘家,寻求自己父母的保护和帮助。徐某的父母见状,也开始劝说徐某,要求徐某去施某娘家吧施某带回来。没办法,徐某只能一趟趟的往施某娘家跑,劝说施某。可是施某却根本不听,就是铁了心。不同意离婚,也绝不和徐某行房事。如果徐某不同意,自己就不回去。
最终,施某没有办法,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徐某决定提起离婚诉讼徐某看到施某没有任何悔改和回心转意的迹象,觉得自己再也不能忍受这样的羞辱和折磨,决定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法院判决施某退还彩礼和三金。
很快法院受理了徐某的离婚请求,并通知施某到庭应诉。施某收到法院的传票后,并没有按时出庭,而是委托了一名律师代理。律师表示施某不同意离婚,并且不同意退还彩礼和三金。
律师认为徐某没有充分的理由要求离婚,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施某出轨了。律师还认为彩礼和三金是徐某给施某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需要退还。
法院的判决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已经不存在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可能性,应予准许离婚。
同彩礼和三金是徐某在结婚时给予施某的财物,是为了表示对她的尊重和爱护,是为了建立和维持夫妻关系的前提和条件。
由于施某没有履行夫妻生活的义务,也没有尊重和爱护徐某,而且还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她就失去了保留彩礼和三金的合法依据。因此,法院判决施某退还彩礼和三金给徐某。
婚姻关系的名存实亡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并送达了双方。徐某对判决表示满意,并表示愿意尽快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施某则对判决表示不服,并表示要上诉。她认为法院没有充分考虑她的感受和利益,也没有充分尊重她的意愿和选择。施某认为她有权保留彩礼和三金,也有权拒绝离婚。
于是施某提起了上诉。
很快,上级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二审,并驳回了施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决。上级法院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没有错误。上级法院认为施某与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强行维持只会加剧双方的痛苦和纠纷。
法院还认为彩礼和三金是以夫妻关系为前提的赠与,由于施某违反了夫妻生活的义务,并且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施某就应该退还给徐某。
以案释法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彩礼是男女双方或者其父母或者其他亲属在结婚时给予对方或者对方父母或者其他亲属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给予对方或者对方父母或者其他亲属以建立或者维持夫妻关系为前提或者条件的财物赠与,可以请求退还。
本案中,徐某在结婚时给予施某8.8万元的彩礼,并为她买了三金。这些财物都是徐某以建立和维持夫妻关系为前提和条件的赠与。
由于施某没有履行夫妻生活的义务,并且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她就失去了保留彩礼的合法依据。因此,徐某有权要求施某退还彩礼,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履行夫妻生活义务,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夫妻生活义务,致使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本案中,施某与徐某结婚后一直拒绝与他发生夫妻关系,并且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生活的义务,也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的义务。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徐某作为丈夫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和信任。因此,徐某有权要求与施某离婚,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结论本案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法律对婚姻关系和夫妻权益的保护和调整。法律认为,婚姻关系是基于男女双方的自由意愿、平等地位、相互尊重、相互忠实、相互协助的人格和财产共同体。
法律要求,夫妻双方应当履行夫妻生活的义务,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法律规定,彩礼是以夫妻关系为前提或者条件的财物赠与,如果夫妻关系破裂,彩礼应当退还。
本案中,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判决了施某与徐某离婚,并判决施某退还彩礼。这样的判决既保护了徐某作为丈夫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对施某作为妻子的教育和惩戒。这样的判决也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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