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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自己有嫌疑被带回派出所例行调查就怀恨在心,在派出所民警确认他无嫌疑送回家后,他竟转身购买了多种作案工具,孤身一人闯进警察局,在警察局内“大杀四方”,造成6名警察当场死亡,4名警察重伤。
这起残忍的杀人案件也在当时掀起了巨大的舆论风波,毕竟与平常的社会性报复案件不同,这个人是在公安局内杀害警察,行为恶劣程度更高。
仅仅是因为例行调查,就做出如此举动,任人都不会相信,那么在这个小伙身上究竟发生了什么,能让他如此失去理智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聊一聊这起案件。
【案例回顾】2008年,一名北京小伙在上海一公安局内手持砍刀等工具,杀害了6名警察、重伤4人后被控制。而在被抓捕归案后,他仍旧气焰嚣张,丝毫不觉得自己的行为存在半点不妥。
哪怕是到了法庭上,他依旧坚持自己的想法,认为“人不犯我我不犯人”,警察如果不无缘无故冤枉自己,自己也不会做出这种行为。
被抓捕的人为杨某,案发时也只是一个20多岁的年轻小伙。但杨某的性格与同龄年轻人都不一样,他性情孤僻,少与人交流。哪怕已经在上海工作了7、8年,但依旧我行我素,而其他人在跟他交流过几次后,发现他的性格根本无法沟通,也都渐渐远离了他。
而杨某的性格之所以如此,和他的童年分不开。杨某是北京人,提及北京本地人,许多人的观念都是家住几百平四合院且“有钱”,但事实并非如此。
从小的杨某家里就在为家庭的衣食发愁,家境非常清贫。如果仅仅是贫穷,孩子也不会变化如此大,而杨某可以说从小到大都没有接受过来自父母的关爱,他在父母面前就像是一个透明人一样,可有可无,没有教育打骂,但也没有关爱。
小时杨某也经常会故意做出一些淘气的事情,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吸引父母的关注,可他们依旧不温不火。从那以后,杨某的性格就开始慢慢变化,从小时候的开朗活泼变得沉默寡言。
而真正改变他性格的是在他十三岁的时候,因为父亲的原因,父母二人选择了离婚。离婚后杨某就跟着母亲生活,而在十七岁上完高中后,杨某便辞别了母亲,孤身一人来到上海闯荡。杨某此时只想远离这个给不到自己半分情感的家庭,所以他跑到了这里。
由于他只有高中学历,在上海这种超一线的城市想要有一份体面且高薪的工作可以说是难如登天,为了维持生计,年仅17岁的杨某只能做一下卖力气的活,租住着郊区几百块钱一个月的月租屋。
沉默寡言的他又来到了陌生的城市,更没有人能够与他交流沟通,就这样,他似乎是习惯了孤独,而独属于他排解孤独的方式就是骑行。杨某虽然孤僻,但他并不宅,哪怕每天白天再累,下班后也会出去转一转。
他酷爱骑行,积攒下几个月的钱买了一辆二手山地车,从那以后每天下班都会骑着车子到海边河边转一圈,也只有这个时候,他能够感受到自己存在的意义,能够嘴角微微上扬,内心得到一丝救赎。
而在一次晚上骑行的过程中,他被巡逻的警察拦下。在检查完杨某的山地车后,民警发现杨某的车子没有车牌号。
而之所以会当街拦下骑自行车的人,是因为那段时间上海该辖区内发生了几十起自行车偷盗事件,涉案金已经很大,而这种涉案的财物如果想要销赃,必然会摘掉车牌。当看到杨某骑着没有车牌的车子时,自然会有所怀疑。
当心存疑虑的民警遇上沉默寡言的杨某,双方僵持不下,无论民警如何讯问,杨某一句话不说。无奈之下,巡逻人员只能将杨某和他的自行车带回公安机关调查。
而在对山地车进行检查过后,确认这辆车子是杨某合法购买的,而且并非报案中丢失的任何一辆车,在6个小时之后,将杨某放了出去。
可此时的杨某却开口说话了,他得知自己是清白后,对于公安机关不分青红皂白将自己带回警局的行为无法接受,认为他们侵犯了自己的权益,而且将自己带回调查时正在闹去,旁边有大量的旁观者看到了这一现象,这无疑给自己的形象造成了很大的损害。
他要求公安机关公开赔礼道歉,或者对自己做出一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听完杨某的请求后,办案人员也是哭笑不得,其中一名民警表示,今天将杨某带回来并非抓捕,也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只是一个简单的调查。而且在现场将杨某带上车时也没有“上铐子”,整个过程合理合法,并没有任何违规行为。
对于案件事实发生存在怀疑时,对嫌疑人公安机关是有权利要求其协助调查的,而只要这个询问期间不超法律规定,那么就不存在任何赔偿。
对公安机关给出的答复,杨某只觉得是在搪塞自己。之后他骑着自己的山地车气冲冲离开了公安局,看着杨某离开的背影,办案人员也只认为这时年轻小伙耍性子的行为,并未在意,可谁也没有想到,正是这个年轻小伙,会在几天后杀进拥有几十名经过专业训练培训且有素警察的警察局内,而且成功杀害多人,重伤多人。
此时离开后的杨某还并未做出过分举动,他回到家后拨打了该机构的上级进行举报,但对于自己所主张的内容也没有得到支持。
至此,他才有了杀人的举动,随后他从原来的工作单位辞职,然后将自己的一切收拾干净后,到五金店里购买了一把大砍刀,然后又从别处弄来了几颗催泪瓦斯、防毒面罩。带着这些满满一大包的工具,他来到了公安局门口。
这个公安局是新修建的,门口到大厅有一段距离。在骗过保安顺利进入大厅后,他直接从包里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面罩带上,然后丢出几颗催泪瓦斯。
催泪瓦斯的烟雾很快弥漫了整个大厅,大厅的民警都自顾不暇,一时间不知发生了什么。之后杨某又掏出了购买的大砍刀,开始在烟雾中见人就砍。从未见过这种场面的民警们四处逃窜,一个接一个的倒在了血泊中。
就这样,杨某一路向楼上冲去,一直到了十几楼,他精疲力竭后才被几名老警察从背后按住。而等催泪瓦斯效果过去后,整个公安局内已经是一片狼藉。等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已经有6名警察没有了呼吸,而另外还有4名警察身负重伤。
案件最后,杨某在经过中院审理后,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
【以案释法】其实引发这一重大案件的原因并非一个,我们可以说是杨某的思维方式存在问题,行为过于偏激是引发此次惨案的主要原因。但从法律角度来讲,公安机关的行为方式是否有一定的过错呢?杨某的行为到底有应如何去进行评价?我们一一进行分析:
公安机关的办案过程是否合法公安机关在这个案件中所作出的行为中。第一,在正常巡逻过程中发现案件相关的可以人员,可以要求其回公安机关协助调查,作为公民,我们有配合的义务。
所以本案在发现杨某的自行车没有拍照,且经过询问杨某拒绝配合告知来源的,确实可以要求他会公安局进行进一步调查,这里巡查人员的行为并无不妥;
公安机关在要求杨某回公安局协助调查后,对他的询问时间长达6个小时,此处的行为在《刑事诉讼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进行了相关规定,根据规定,询问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由此看来,公安机关的行为也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另外,在本案杨某被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后,在法院庭审阶段杨某还曾当庭提出过自己被刑讯逼供。那么对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分配而言,杨某如果确实被刑讯逼供,他只需要提供初步线索即可。
在他提供初步线索后,对于这一行为法院就应当进行审查,要求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出示相关证据确实不存在刑讯逼供行为。而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杨某仅主张了自己被刑讯逼供,但并没有提供任何线索,所以就算法院对他的主张不予理睬,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对杨某冲进警察局持刀故意杀害警察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放火、爆炸等罪并列规定在相同法条中,并且规定的相同的法定刑。
区分这类犯罪与故意杀人罪的主要要点在于,故意杀人罪侵害的法益是人的生命安全,而此罪侵害的法益是社会公共安全,简单理解所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针对“不特定人”。
本案中,虽然杨某持刀冲进公安局杀人,但他的刀每次只能对一人造成伤害,所以只能认定为单个的故意杀人行为。
【结语】如今对于国家机关所作出的行为,我们都可以依法进行维权,所以我们在提升自身法律意识的同时,应当懂得权益被侵犯时如何维护自身。个人审判主义早已经是封建落后的思维,像杨某这种行为必不可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同时,他也会承担沉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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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图片均来自于网络,案例只为普法所用,无任何不良导向,图片侵权必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