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江,男子骑电动车出行,被没有拴绳的狗追赶,导致撞在路边的树上,当场死亡,家属将狗主人告上法庭。
在这起上海松江的电动车交通事故中,法院最终判定狗主人徐某承担20%的责任,而许某承担80%的责任。
这个判决引起了不少·关注,很多人对责任的分配感到疑惑,特别是为什么狗主人的责任较轻,甚至有观点认为狗主应当承担更多责任。
法院首先认为,这起事故中的双方都有过错。
首先许某在骑行过程中多次回头看,显然分散了注意力。电动车驾驶需要高度集中,而许某在超车时注意力分散,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前方障碍物(树木),从而发生了事故。
而且许某当时的车速为37公里每小时,超过了上海市对电动车的速度限制。超速是许某的违法行为,也直接影响了撞击的力量,导致了致命伤害。因此,许某的过错在于未能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在另一方,徐某将宠物狗放在电动车的踏板上,并且没有提前固定好狗,导致狗在电动车行驶过程中失控并跳下来追赶许某。虽然狗并未咬人,但其突然跳出并追逐,显然对骑行中的许某产生了影响,属于徐某的过错行为。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驾驶非机动车时不得牵引动物。徐某没有遵守这一规定,是导致狗追逐的根本原因。
所以法院认为,许某的过错占主导地位。许某在超速的情况下多次回头看,导致未能注意到路况。即使狗追赶是由徐某的过错引发的,但许某的超速驾驶和分心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许某应该对自己不谨慎驾驶、超速等行为负责。
虽然徐某的狗追赶导致了一定的危险,但法院认为狗追不上许某,且狗的行为并不具备非常紧急的危害性。因此,徐某的过错对事故的直接后果并没有造成决定性影响。徐某应承担一定责任,但责任比例较低。
法院根据《民法典》和《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判定双方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和第1173条,法院在判断双方过错时,结合了行为对事故结果的影响,确定了责任的比例。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动物饲养人对动物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但如果损害是由被侵权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和第1173条的规定则表明,责任的划分要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行为及其对损害结果的影响。
从法律和事故因果关系来看,许某的过错显然更大。许某在超速驾驶和不集中注意力的情况下,导致了致命事故。而徐某虽然有过错,但其狗的行为并未对事故的发生构成直接威胁。因此,许某的责任应当更重。
那么大家认为,双方谁的过错更大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