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补缴个人所得税71210.71元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显示,一自然人张某某从27家单位获取工资薪金所得,未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被稽查。
详情显示,2019年,张**在北京****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温宿县**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市分公司等27家单位获取工资薪金所得并由上述公司进行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
同时张**银行流水显示2019年7月30日和2019年9月3日新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其转账劳务费10万元;2019年7月7日柳**向其转账工资2万元;2019年8月1日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其转账工资2万元,扣缴申报时仅申报16995元;2019年8月2日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其转账幕墙班组人工费1万元;2019年9月3日、2019年9月12日、2019年10月29日、2019年11月13日新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诚信分公司向其转账劳务费共计15.52万元,以上工资薪金及劳务费均未进行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
张**2019年度已进行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的收入加未进行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的收入共计472522.82元,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之规定,张**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情况属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应补缴个人所得税71210.71元。
请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对上述问题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于2024年8月30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税务局稽查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辨,如有新的证据,请一并提供。逾期未反馈意见,税务局将视为无异议。
向题是这人是干嘛的?
工地财务都没人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