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不准假就自杀,企业该负多大的责任?
近日,广东佛山,一男子在工厂自杀身亡,此前留下纸条:工作压力好大,身体不舒服,请假休息,公司要办离职……2020非常特别的一年,失业的如何生存。工厂负责人称,男子请假时没医院证明,目前家属不同意救济方案。当地劳动部门和警方已经介入调查。(9月19日《头条新闻》)
“不准假就自杀”,这个逻辑根本就说不通。在此,我想就因为不同原因而“自杀”的情况谈一谈自己的一些基本看法:
对于一些贪官畏罪自杀现象,我是持坚决的支持态度。因为这至少还能说明他们在选择“自杀”时,还残留着一些基本的廉耻心,比那些贪财、贪色到令人发指的地步,然后上电视认罪的玩意儿,人格上还是要高尚一百倍。还有一些女官被通报“与他人通奸”的,令家人尤其是子女无法做人,如果选择“自杀”,也比较符合常理。
那些做了为人类所不齿的丑事、坏事的玩意儿,就应该自杀谢罪。比如刚刚看到的一出惨案,说的是河南鹿邑县唐集乡两名男童失踪20多天后,尸体被从一口农田机井中打捞出来。而作案嫌疑人为男童父亲。我就此评论:不可思议!不敢想象!“虎毒不食子”的基本人性判断,在这类本性还不如畜生的人身上是完全失效了。为什么会出现如此极端的情况?夫妻“闹离婚”,气也不能撒孩子身上啊。
这畜生将俩亲生儿丢入机井之后,若留有一丝一毫人性的话也会选择自杀,自己也跳进机井。可这畜生竟然继续东躲西藏地苟活着,这哪里还是人?法院还是早点让他归西去吧。
还有那些性侵亲闺女的“畜生”,更应该自杀。不久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陕西省紫阳县彪某,在妻子外出打工期间,趁女儿放学时诱骗加强制8岁的女儿和他睡在一起,并发生了关系。短短几天内,彪某强奸女儿三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法院这个判决显然过于温柔,彪某这个“畜生”刑满释放后是很容易旧病复发,侵害其她女性的。这种人应该老死在监狱,或者出狱后定时接受“化学阉割”,可我们都没有做,这也是我长期以来不断抨击中国司法坚持“宽待”强奸犯的一个重要原因。
再说一说根本就没有理由自杀的一些案例。就在昨天,“初三男生被家长扇耳光跳楼身亡”成为热点话题。据了解,张某锐今年14岁,当天在教室与另两名同学玩扑克牌,班主任请三名学生家长到校配合管教。张某锐在五楼走廊被母亲扇了两耳光后跳楼。目前当地教育、司法等部门已介入处置善后。
我曾就此评论:母亲当众扇14岁男孩的耳光,这是非常残酷的事。孩子虽然是你生的,但他也有人格,他也需要面子。估计这位做母亲的,也没有什么文化,习惯以简单粗暴的方式教育孩子。
我没理解“当天在教室与另两名同学玩扑克牌”说的是上课时间,还是中午休息时间?如果是上课时间玩扑克牌,那这些孩子就无法可教了,老师请家长配合管教是合理的。如果是中午休息时间违反学校规定,在教室玩扑克牌,老师批评他们不听,请家长配合管教也是合理的;但如果是第一次,而且老师不让玩,他们也听管,那就没必要请家长了。
笔者以为,中国家长应该改变育儿态度了。人这一辈子,并非只有上好大学一条路子可走,而且上好大学的毕竟占比很小。实际上,如今读一个普通的“一本”,很多学生毕业后照样找不到工作。有些人原本就没有可能考高分,但未必会影响他这一辈子的生活。做父母的,不要过分“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孩子能自食其力就行了。
广东佛山“不准假就自杀”事件见诸网络后,看到网友都在骂工厂老板,这个当然“政治正确”。但是,“不准假就自杀”的主要责任难道应该由“不准假”的厂方承担吗?此外,我们是不是该了解更多事实真相后,再来骂老板?
《广东一工人身体不适,请假被拒后在工厂自杀身亡,留纸条:工作压力很大!》一文报道的“每个月只能休息两天”,如果是工厂的限制,那就违反《劳动法》,应该受到处罚,但也不是“不准假就自杀”的理由;如果是自身为了多拿工资而不愿意休息,那就是另一码事了。
该文称“然后他说身体不舒服让他去医院做个检查他也不愿意”的意思,应该是工厂老板让他去医院检查,估计是舍不得医疗检查费用而不愿意去检查。
但工厂规定如果没有医院证明,不能长时间休假,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哪个单位可以随便休假?况且企业不养闲人,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这个机修岗位不能长时间空缺。
虽然我们应该同情死者,但你生前不配合企业管理,企业因此“不准假”;企业“不准假”,你就自杀。自杀的理由充分吗?不充分。企业与你签订的是劳动关系合同,又不是生死关系合同。
退一万步讲,“不准假”你就辞职好了,总比自杀好吧?再退九千步讲,去医院检查取得病假条后请假,总比“不准假就自杀”好吧?如果按照“代换”理论,这位其实是因为舍不得花钱检查,而选择了自杀。
这家企业主因为“不准假”而赔偿八万元,出于“人道主义还给了三万多”,代价就已经够沉重的了。此外,社保那里还会给予四万多的赔偿。但死者亲属觉得不合理直接要出了200万的天价。
大家支持企业赔偿200万吗?如果都支持,可能会把投资者都吓跑了,那普通人就业就更困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