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企业资产处置遇“萝卜拍卖”,5亿资产以1亿底价一人参拍成交

报人老张 2024-11-26 20:10:46

广东一企业因7千多万元债务,名下价值近5亿元的资产进行司法拍卖,期间,一官员为收取600余万好处费,为特定关系人设置特定条件,低价以1亿元底价以一人参拍的方式获得案涉资产。

该官员为特定关系人获得案涉资产后,又打招呼帮助其向银行抵押案涉资产贷款2.3亿元。后由于无法偿还贷款致事情败露,牵出受贿情节,官员被判刑9年。

基于案涉资产被低价、非正常拍卖的事实,2024年11月4日,受害企业向法院提起撤销拍卖的执行异议,法院立案的同时即申请律师调查令,以调取该案的关键证据即涉案官员干预司法拍卖犯罪情节的刑事判决书,以取得证据。

然而,在过了答复的时限后,法院仍无正当理由未予出具法院调查令,此举无疑让受害企业的司法救济路径无辜遇阻。

价值近5亿资产,仅一人竞拍,以底价1亿余元成交

2015年初,广东嘉维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嘉维公司”)因无法偿还银行贷款7000万元,被罗定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名为“罗定信用社”)起诉至罗定市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8日,罗定法院作出(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嘉维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计70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罗定信用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3月8日,法院作出(2016)粤5381执1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嘉维公司位于罗定市辖区内的案涉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构筑物、机器设备等整体资产。

2017年4月19日,案涉资产在网上公开拍卖。当天,仅罗定市朗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朗丰公司”)一人参与竞拍,并以底价104073273元竞得案涉整体资产。

朗丰公司竞得案涉资产后,转身向银行抵押获取贷款2.3亿元。按照银行折抵押贷款的折算办法,案涉资产价值约5亿元。

政法委原书记为收600万好处费打招呼干预司法拍卖

嘉维公司明知企业价值远高于竞拍价,但由于彼时的企业负责人陈品维,因另一案件被“捕捞”受困无法抽身,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企业资产被低价拍卖。

此后多年,嘉维公司一直在多方申诉,寻找证据,并指出案涉资产的拍卖环节存在问题,然而,投诉的内容始终没有得到有效回应。

直到2024年9月,陈品维从可信的渠道获悉,当年操纵案涉资产司法拍卖的罗定市委原副书记、政法委原书记梁坚华因受贿罪,被广东云浮市云城区法院,于2024年4月24日作出(2023)粤5302刑初28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梁坚华为朗丰公司的实控人李某勤,低价竞得嘉维公司案涉资产提供帮助并收受其钱款6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判决梁坚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事实上,梁坚华的案发,归功于李某勤的“神操作”。其在以1亿余元取得案涉资产后,转身将该资产整体向银行抵押获得贷款2.3亿元,后由于无法偿还贷款,导致银行烂账、国有资产流失而事情败露,牵出受贿情节被追责。

该生效判决书载明的内容显示,2017年,梁坚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李某勤的请托,为朗丰公司竞拍嘉维公司的整体资产、申请贷款以及办理资产过户等方面提供帮助,并与李某勤约定事成之后按案涉整体资产拍卖价的5%收取好处费520.366365万元。并约定该好处费置于朗丰公司,梁坚华可退休后支取或可随时支配使用。此外,2017年至2018年期间,梁坚华还收受李某勤所送钱款共92万元。

在判决书中,梁坚华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

梁坚华的供述显示,其为了帮助李某勤低价拍得嘉维公司的案涉资产,主要是通过他指使执行法院设定拍卖附加条件,具体操作是在罗定法院网上发布竞拍公告时附上了“广东嘉维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获得者必须继续生产原来的纳米碳酸钙产品”这个附加条件,限制其他竞买人参加竞买,最终仅李某勤一人参拍,并以底价取得案涉全部资产,为此,其收受李某勤共计送给的钱款6123663.65元。

事实上,彼时的朗丰公司经营困难,负债累累,账上现金流枯竭。

判决书记载的内容显示:为了帮助李某勤解决竞拍的资金问题,梁坚华还找到罗定农信社原理事长范某坚帮忙,让其以柳州9000多平方的物业贷款约1.4亿元给李某勤,以支付竞拍案涉资产的款项;李某勤拍得嘉维公司资产过户后,梁坚华又让罗定农信社,将案涉资产抵押给罗定农信社贷款2亿3千万元给李某勤,以便李某勤能归还之前竞拍嘉维公司时所贷罗定农信社的1.4亿元。

如此一来,在梁坚华的“鼎力”支持下,李某勤就完成了空手套白狼,以竞拍嘉维公司资产的方式,套现资金约1.2亿元。

上述事实,生效判决认定的罗定法院原院长刘钦明、原副院长刘越、朗丰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勤、罗定农商行高管刘某旺等人的证言,均给予了印证。

法院原院长参与“萝卜拍卖”,成受害人申请律师调查令的主要障碍?

在上述证人证言中,罗定法院原院长刘钦明的证词尤其关键。

司法判决书中,刘钦明的证言称:在2017年的时候,罗定法院对嘉维公司资产进行拍卖,评估价约为1.04亿多元,此间,梁坚华向其提出要在嘉维公司拍卖公告上增加一个附加条件,即嘉维公司的竞拍获得者必须继续生产原产品纳米碳酸钙。

在接到梁坚华给出的指令后,刘钦明随即安排相关人员跟进,并嘱咐要对每一个前来或电话咨询的人,都口头明确告知“嘉维公司竞拍获得者必须继续生产原来的纳米碳酸钙产品”这个附加条件。

2024年11月4日,在嘉维公司向罗定法院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书》中提到:梁坚华的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足以证明,在梁坚华的操作下,竞买人朗丰公司通过梁坚华与司法工作人员恶意串通,采用违法手段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及通过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由此造成在涉案执行拍卖时,符合“竞买人必须继续生产原来的纳米碳酸钙产品”条件的竞买人在罗定市范围内实际只有李某勤实际控制的朗丰公司一家,系为该企业量身定做的,是典型的“萝卜拍卖”。

相关人士表示,正是这个附加条件“劝退”了很多有意参与竞拍案涉资产的人,在实际拍卖时,也只有朗丰公司一家竞买人参与,最终以底价竞得;由于非法限制竞买资格使得潜在的买受人无法参与竞价,导致竞价不充分进而价格过低,损害了嘉维公司的利益。

在嘉维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申请中,认为罗定法院对案涉资产的司法拍卖违法,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的规定。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法释[2015]10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2024年11月4日,嘉维公司向罗定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2017年5月5日作出的(2016)粤5381执148号之二执行裁定,以维护其合法利益。

罗定法院受理后,于2024年11月4日,依法立案审查。

此后,嘉维公司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以调取梁坚华被云浮市云城区法院作出的(2023)粤5302刑初285号刑事判决书,以取得梁坚华为朗丰公司的实控人李某勤低价竞得案涉资产,打招呼、设置特定条件为特定人中标,收受贿赂的相关证据。

然而,在法定时限15天过去了之后,罗定法院仍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调查令。

嘉维公司表示,如果涉及他人隐私不便自己委托的律师调取,罗定法院也应当从查清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维护企业合法利益的角度考量应主动依职权予以调取。

嘉维公司认为,在该案涉资产的拍卖案中,罗定法院原院长、原副院长及相关工作人员参与其中,这可能就是法院无正当理由迟迟不批准律师调查令,以阻断自己进行司法救济唯一路径的深层次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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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人老张

简介:原中华工商时报记者,广东记者站站长,作家协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