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拥有采矿许可证但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售矿石,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开采和销售活动的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具体的处罚措施可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证件等。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
9月25日,在岚县普明镇贯家庄村调研美丽乡村时发现,公路旁的一条沟内有大量拉石头超载车和空车来回穿梭在公路上。顺着崎岖不平的沟内道路在山顶上看到如此景象(如下图)
疑似一家未见任何标识的石料厂,场内有未遮盖的大量石料,裸露的生产机器处于停产状态,料场上方有大型挖机在忙碌着破碎石头,装载机正在给几辆车上装石头,目测这些车辆都严重超载。
从场景可以看出,之前这应该是一家石料厂,那么现场为何没有企业标识?生产机器在停产状态下怎么又在疯狂采矿?有没有合法的相关手续?
带着疑问来到普明镇政府,向主管综合执法的刘镇长说明所看到的情况。刘镇长解释说:“你们看到的是一家石料厂,有部分手续,之前我们在巡查中未发现采矿现像,至于现在采矿的问题,我会派人核查了解,感谢媒体朋友的监督。”
随后又来到岚县自然资源局,把情况反映给分管普明镇辖区的执法队郭队长,郭队长说的比较明白,“你们所反映的是鸿鑫石料厂,该企业只有采矿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手续,我们经常出去巡查,未发现过这种情况,鉴于这种有采矿证没有其它手续的情况下采矿,属于违法采矿,我立刻派人去现场制止”,随后郭队长电话派人去现场执法。
时隔一月,10月25日来到鸿鑫石料厂,再次见到违法采矿现场:(如下图)
究竟是鸿鑫石料厂胆大妄为违法采矿?还是属地政府及自然资源局执法力度不到位?
致电给刘镇长反映,为什么过去了一个月时间,该石料厂还在违法采矿。刘镇长说“什么,他们还在采矿?我再了解一下”。过了二十分钟左右时间,一位自称杜姓老板来电:
“兄弟,你是要订报纸还是要抽烟,我这边有采矿证,属于合法采矿。”
笔者:“我们不需要订报也不抽烟,你有采矿证没有其他的手续可以开采吗”
杜老板:“兄弟实话实说,全岚县没有一家手续齐全复工复产的石料厂,我们见面交个朋友吧”
笔者:“我们这是第二次来你石料厂了,为了证明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我们将今天的情况再次向自然资源局反映”。
2点50分来到岚县自然资源局至3点15分,该局只有三个工作人员在岗,在等不到局领导和郭队长的的情况下,拨通了郭队长的电话。
笔者:“郭队长,今天我们发现鸿鑫石料厂还在违法采矿,这是什么情况?”
郭队长:“不是吧,前两天我们巡查还没发现呀”
笔者:“那你和我们一起去现场看看吧,我们有现场录像”
郭队长:“我现在纪委这边有事走不开,队里的人都出去了,我们国土部门去了也只能是制止,不能查封扣押,鸿鑫石料厂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你找应急管理局吧,他们是牵头单位”
致电给岚县应急管理局后,应急管理张主任回复说“国土部门是主管单位,如果他们管不了国土资源违法采矿的事,你们向县政府反映,如果他们对工作不作为,你们向纪委举报”
把应急管理局的回复致电郭队长后,郭队长说派人去现场。四点半左右时,一位身着便装未佩戴执法仪的工作人员来到岚县自然资源局,说是领导派他去鸿鑫石料厂核查,问他一个人去现场执法合适吗,他说没有别的人了。到了现场的情况在预料之中,所有机械都休息了,笔者和这位工作人员加了微信,把两次看到的违法采矿的视频照片都给他发过去,单人执法的工作人员说,他回去及时向领导汇报。
10月28日再次致电郭队长关于鸿鑫石料厂违法采矿处理结果,郭队长说“由于机构改革,国土部门的执法权已归住建局管,一部分编制已到住建局,你问问住建局”(备注:郭队长说派出去的单人工作人员并没有向他汇报)
致电给住建局李局长后,李局长说“现在国土部门的执法权和人员,还没有归到住建局”
不由得要问一下郭队长,第一次在办公室打电话派人去现场执法,你没有说没有执法权,第二次你派人去现场,也证明了你们还可以执法,怎么在第三次询问处理结果的时候,执法权就没有了呢?既然你们执法队的人员还没到住建局,那你们还属于自然资源局的人吧,在岗一天就得对工作负责一天吧?
11月1日,第三次到普明镇政府向牛镇长反映了情况,也给刘镇长致电说明希望得到处理结果。
在岚县自然资源局向一位副局长反映了具体情况,并且把相关视频图片发给了办公室李主任,李主任表示他会向领导汇报。
时至今日,四十天的时间还未得到任何部门的回复,几部门相互推诿究竟是懒得去执法,还是畏惧鸿鑫石料厂的背景不敢去执法,还是有利益输送没法去执法,只能一而再再而三的糊弄举报人呢?
这种不作为的行为有损政府的公信力,变相给个别企业提供了保护,无形中助长了个别违法企业老板的气焰,视法律法规于儿戏。
(就此事,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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