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5〕1号),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进行了明确,这一规定不仅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坚实的保障,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
根据通知,企业在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另外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作为加班工资报酬。这一规定彻底打破了以往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方式的模糊认知,明确了加班工资是额外支付的,而非与正常工资合并计算。这一变化,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消息。
首先,从法条本身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报酬。”这里的“不低于”意味着加班工资应当是一个额外的支付标准,而不是与正常工资合并计算。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却存在误解,认为“300%工资报酬”包括劳动者正常工资,即再支付200%即可。这种理解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人社部此次发布的通知,正是对这一问题的明确回应,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加明确的维权依据。
那么,这一规定究竟意味着什么呢?以一名月工资为5000元的职工为例,如果他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一天,那么他的加班工资应为5000元/21.75天×300%=689.66元(注: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为劳动法规定的标准)。这意味着,除了他当天的正常工资外,他还可以额外获得689.66元的加班工资。如果加上他的正常工资,他当天总共可以获得四倍于日常工资的收入。这样的规定,无疑是对劳动者辛勤付出的肯定和回报。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已经明确,但仍有部分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他们或者拒不支付加班工资,或者通过调休等方式替代支付加班工资,这些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人社部也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各地要加大对企事业等单位执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有效化解有关矛盾纠纷。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劳动者用辛勤的汗水换来了社会的繁荣和进步,他们理应得到应有的回报和尊重。人社部此次发布的通知,正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和肯定。它让我们看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和重视,也让我们更加坚信:在法治的阳光下,劳动者的权益将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和实现。
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期待更多的劳动者能够在法定节假日享受到应有的休息和放松,也期待更多的用人单位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繁荣的社会环境,让每一个人都能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征程中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