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报案例,62+1

红延传媒社 2023-04-27 08:56:21

近日,上海二中院民事审判庭审理的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诉王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4期刊载。至此,上海二中院已有63件案例被《公报》刊载。

案   情

(2020)沪02民终10692号

审判长  黄   皓

审判员  陈   樱

审判员  姜   婷

法官助理  张   曦

王某某于2008年4月7日进入上海安盛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公司)做保安工作,王某某作息为做二休一。安盛公司规定,员工请事假或公休需填写请假申请单,申请单落款签字栏分别包括“主管部门”“部门主任”“人事”及“经理”。员工请事假一天由主管领导审批,连续二天由行政事务部(办公室)审批,连续三天以上(含三天)由公司总裁(总经理)审批;累计旷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司有权辞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王某某签名确认并学习了上述文件。

2020年1月6日,王某某因父亲生病向其主管李某提交请假单后回老家,请假时间为1月6日至1月13日。次日,王某某因安盛公司未准假而返回,途中得知其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处理丧事。后,王某某于1月15日开始上班。2020年1月6日至1月14日期间,王某某应出勤日期分别为6日、8日、9日、11日、12日、14日,共计6天。2020年1月31日,安盛公司向王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旷工天数累计三天以上(含三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某于2020年3月27日申请仲裁,要求安盛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月29日工资11190.5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4069.06元及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464.38元。仲裁裁决安盛公司支付王某某2020年1月工资3419.3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及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65.16元,对王某某的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安盛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审理中,王某某向法院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其父亲于2020年1月7日因病去世,于1月12日火化。因死亡证明已交给殡仪馆,注销户口时火化证明交给公安机关,故现在无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安盛公司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另查明,王某某2019年应享受10天年休假,已休7天。安盛公司保安岗位在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裁   判

青浦法院一审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系最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应审慎用之。王某某因父去世回老家操办丧事,既是处理突发家庭事务,亦属尽人子孝道,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安盛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给予充分理解和宽容。王某某提供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安盛公司虽不予认可,但并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考虑到王某某老家在外地,路途时间耗费较多,王某某请假属合理期间范围。安盛公司不予批准,显然不尽人情,亦有违事假制度设立之目的。

故判决:安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支付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5269.04元,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65.16元,以及2020年1月工资3419.3元。一审宣判后,安盛公司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二中院二审认为,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负有切实、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义务。劳动者有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劳动秩序,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义务;用人单位管理权的边界和行使方式亦应善意、宽容及合理。

安盛公司是否系违法解除,应审视王某某是否存在公司主张的违纪事实。王某某工作做二休一,2020年1月6日至14日期间,其请假日期为1月6日至13日,其应出勤日期分别为6日、8日、9日、11日、12日、14日。

关于2020年1月6日至13日。王某某于1月6日早上提交了请假手续,其上级主管李某和吴某予以签字同意,但其领导迟至下午才报集团公司审批,次日才告知王某某未获批准,故王某某1月6日缺勤系因安盛公司未及时行使审批权所致,不应认定为旷工。1月7日王某某因公司未准假,返回上海途中得知父亲去世便再次回家办理丧事,至此事假性质发生改变,转化为丧假事假并存,扣除三天丧假,王某某实际事假天数为2天。纵观本案,此2天事假系回老家为父操办丧事,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安盛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至于安盛公司对王某某父亲去世及火化下葬时间真实性存有异议一节,包括王某某老家安徽在内的中国广大农村仍有停灵的丧葬习俗,而相关村委会证明显示的时间尚在合理范围内,尊重民俗,体恤员工的困难与不幸是用人单位应有之义,故对安盛公司之主张不予采纳。而1月14日不在王某某请假范围内,安盛公司认定该日为旷工并无不当。

综上,王某某旷工未达三天,未达到安盛公司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安盛公司系违法解除。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报》刊登该案例的“裁判摘要”指出: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亦当合理且善意。劳动者因直系亲属病危提交请假手续,在用人单位审批期间,该直系亲属病故,劳动者径行返家处理后事,用人单位因此以旷工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亦不符合社会伦理。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上海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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