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你投诉后,属于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吗?

我是人事老油条 2024-03-27 07:21:51

在实际工作当中,很多企业认为社保缴纳是必须的,即大家都会知道社保是要给员工缴纳的,哪怕是按照社保最低基数给员工申报。但是住房公积金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他们认为不应该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如果你去住房公积金中心投诉公司未办理缴纳手续,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出限期缴纳的整改通知书,你的投诉行为属于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吗?

如果你遇到单位也是这么操作的话,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我们就给大家分享这方面的案例,希望给大家的工作有所警示!案件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仅供大家参考!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即使甲公司提交的工资条中显示的工资项目包括住房补贴,但该工资条中的每月应发工资总额与李某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一致,该院有理由相信住房补贴系李某某的工资组成部分。

甲公司主张双方协商一致由公司支付住房补贴,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但未能就该合意内容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此该院无法采信。

李某某已就住房公积金缴纳问题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但尚未完成补缴,即甲公司所述的“损失”尚未实际发生。基于上述理由,对于甲公司要求李某某赔偿损失43745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甲公司主张,李某某入职时双方约定甲公司以向李某某支付住房补贴的方式代替为李某某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无需再行缴存,但未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上述约定的事实,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甲公司称已经向李某某支付住房补贴,再行补缴住房公积金属于重复支付,但如前述,甲公司未能证明其按月向李某某支付的住房补贴与其应为李某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同一款项,无法认定甲公司支付住房补贴的行为与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重合。

且从李某某工资金额来看,并无证据证明住房补贴系李某某取得的劳动报酬之外的额外利益。另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甲公司在李某某任职期间未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经李某某投诉,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出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要求甲公司予以补缴,甲公司按照该通知的要求履行法定义务所产生的费用亦非其损失。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本期案例,我们可以知晓,如果你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我们要及时收集合理、有效的证据,我们普通劳动者必须要具有劳动风险预防方面的意识。证据收集建议大家按照如下思路操作:

第一,如果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尽量去收集书面证据。比如工资条,公司发的通知复印件等。

第二,在书面证据不具备的情况下,也可以收集部分电子证据。比如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考勤记录等。

第三,在和单位博弈过程中,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单位法人代表邮寄你的个人书面意见。这个书面意见一定要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进行撰写,这样子操作才更有效。

不论我们劳动者在什么性质的单位工作,被单位辞退或裁员,都是有可能发生的。我们自己平时多学一点劳动维权的技巧,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期案例仅供大家参考,如果大家有不同意见的,敬请大家在评论区留言点评互动!如果你觉得该案件对你的工作有所帮助的或警示的,你可以点赞并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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