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北国而外中国:元朝的族群政策与族群关系

赛买讲育儿 2023-03-03 18:07:20

元朝是中国史上的一个征服王朝。征服王朝时代的族群生态、族群政策及族际关系皆与汉族王朝时代有很大歧异。

汉族王朝时代,国家系以汉族为主体,少数民族大多居处边陲内外,与中原人民有明显的地理区隔。

各朝的族群政策与边疆政策相互重叠,其目的在于羁縻少数民族,安定边陲。

一、族群生态

征服王朝时代,少数民族不仅入主中原,而且大量迁徙族人至内地,并赋予特权。而多数族群——汉族——反沦于被统治地位,中原遂形成一个多元族群社会。

族群政策之对象乃由边隔少数民族转移至中原汉人,而政策之目的更由消极的羁縻转变为积极的统治;

一方面在求确保征服民族的统治权,另一方面则欲控制汉族并使后者无法反抗。在各征服王朝中,元朝族群生态的特色最为突出:

第一,族群繁多。元代版图辽阔,远大于汉唐盛时,境内民族极为复杂。大漠南北为蒙古族游牧之地;

东北地区有契丹、女真、高丽等族杂居;西北地区有畏兀、唐兀;而西南则有吐蕃、白人、罗罗等,林林总总,不胜枚举。

西征蒙军更带返数目庞大之中亚、西亚、南俄及东欧各族人士。论种族,其中有突厥、波斯、大食、斡罗思乃至欧洲人;

论宗教,有佛教、也里可温(基督教)、回回等教信徒;论职业,更有贵族、官吏、将士、僧侣、商贾的差异。

这些不同民族、宗教、职业的人士东来以后,与蒙古、汉族共栖于中原大地之上。因此,元朝民族之繁多,文化对照之强烈,在中国史上可称独一无二。

第二,统治民族人口罕少与文化落后。公元十三世纪初年,蒙古人口不足百万,移居中原者更不超过三、四十万人。

与人口多达六千万人之汉族(实际人口可能近亿)相比,极为悬殊,元朝可说是真正的“少数统治”。

而蒙汉两族文化之性质既不相同,水平亦颇有轩轻。蒙古原为近乎纯游牧的“行国”社会,欠缺农耕经验;

而且建国前后始创文字,多数蒙古人为文盲,挥戈跃马为其特长,治国行政为其所短。反观当时汉族社会的历史文化渊源久长,农业、商业高度发达,而国家、社会系以士大夫为主导。

两者相较,可说南辕北辙,差距之大,远过于金朝女真及清朝满人与汉族。总之,因受先天条件限制,蒙古人在对众多民族——尤其是汉族的统治上,面临极为严峻的问题。

二、族群政策

元朝族群政策之制定,不仅是为因应复杂的族群生态,也是为执行当时的最高国策——永保以贵族阶层为中心的蒙古族之统治权。

族群等级制

在政治方面,元廷采用"政策等级制",以凸显蒙古人之优越地位及压抑被征服各族群。依照族群降附次序先后及政治可靠程度,分别赋予不同的身份与权利。

各主要族群法定地位之顺序为:蒙古,蒙古为征服民族,故称“国族”。移居中原之三四十万蒙古人中,少数为贵族与官僚,多数则名列军籍,有如清朝旗人。

色目,“色目”并非一个民族,而是为政治需要而设定的一个族群,用以协助蒙古统治,牵制汉族。

“色目”泛指蒙古、汉族以外各族人士,包括汪古、唐兀、吐蕃、畏兀、回回、哈剌鲁、康里、阿速、钦察等族。徙居中原之色目大约亦有三四十万。

汉人,“汉人”乃指淮河以北,原来金朝境内之居民,多属汉族,但亦包含业已汉化之契丹、女真、高丽等民族。汉人在籍人口约一千万。

南人,指原南宋境内居民,绝大多数属汉族。南人臣服元朝最晚,因而地位最为低下,在籍总人数为五千万。

各族群所受待遇相差甚大,表现于下列三方面:任官,重要官职之任命,蒙古人享有优先权,此外则依色目、汉人、南人之次序而有所差异。

中央及行省各重要机构须由蒙古人担任首长,色目人中仅个别亲信可以充任,各级地方官署之长官——达鲁花赤——皆由蒙古、色目担任,其不公平之程度远大于清朝“满缺”、“汉缺”之分。

法律,刑罚之轻重,因罪犯所属族群之不同而有极大区别,杀人、斗殴、窃盗等方面皆是如此。

武装,为防止汉族反抗,元廷对汉人、南人拥有武器严行禁止(军人例外),而蒙古、色目不在此限。

由上述可知各族群所受待遇具有结构性的不平等。蒙思明教授《元代社会阶级制度》考述此一制度极为详瞻,但也有学者反驳,他所称为“种族阶级”的,则不适切。

原因有二:第一,族群划分标准并不全依"种族",色目既非种族,亦非民族;而汉人、南人同属汉族,其差别仅是区域。

第二,各族群所受待遇虽有轩轻,却不构成个别“阶级”,因为其成员可贫可富,不必同属一个阶级。

法定的族群“身份”与“阶级”不应混为一谈。显然,“族群等级制”是一种身份制度,与“种族阶级”之涵义差异颇大。

多元文化制

蒙古人文化落后,无法推行"强制同化政策",如欧洲人在亚、非、拉丁美洲若干殖民地推行的西化政策,以及日帝在台、韩实施的“皇民化”,强迫被征服民族接受其文化。

同时,元廷既不愿蒙古人“下从臣仆之谋,改就亡国之俗”,完全汉化,以致丧失民族认同;亦不愿各被征服民族皆接受汉文化而导致牵制力量的消亡。

元廷遂推行多元文化政策,这种政策见于三方面:多语兼用,蒙古语文虽然号称“国语”、“国字”,却不是唯一的官方语文,而与汉文及回回文(即波斯文)并列。教育制度与政府运作也皆是三种语文兼用。

诸教并崇,蒙古人原信萨满教,是一种泛神教。在其领土扩张以后,蒙廷对各种宗教皆尽力拉拢,兼容并蓄。

元朝建立后,虽然皇室皈信藏传佛教,但元廷对各教之尊崇如故,并分设专门机构负责倡导,而各教寺观及教士皆享有赋役优待。

各从本俗,元朝对各族群之殊风异俗,不加规范,并行尊重。当时之法律即明确规定对各族婚丧礼俗之维护。

元朝法律采取属人主义的原则,族群不同的涉案人分由不同裁判管辖机构,依其“本俗法”审理。

就整体而言,元朝的族群政策与近代亚、非、拉丁美洲殖民政权的措施颇为相似。很多殖民政权为维护白人少数统治,在政治上极力压抑土著,而在文化上则对治下各族群进行分化,不求统合,元朝的情形也是如此。

三、族群关系

族群关系的良庭不仅决定于政府的政策,而且受到各族相对情况的影响。各族人口的多寡、文化的高低、经济的荣枯以及族群意识的强弱,皆足以影响族群关系的发展。

政策愈能反映社会现实与合乎公平正义的原则,族群和谐与融合愈有可能。反之,则对立乃至冲突不免发生。现自政治、经济两方面检讨元朝之族群关系。

政治关系

族际政治关系是一个权力分配问题,在专制体制之下,也就是各族菁英的参与问题。“族群等级制”是造成各族菁英权力分配不均的重要因素,另一因素则是元廷甄用官员主要以“出身”,即“跟脚”,而不以“成就”为标准。

南人之中并无“大根脚”家族,因此入仕既难,欲求高职更不易。因而,“根脚”制在实质上蕴含甚大族群歧视意义,与“族群等级制”互为表里,共同排斥汉族——尤其是南人——于权力圈外。

在四个族群中,南人在政治上最受压迫。南宋培养出为数庞大的士大夫阶层,鼎革以后,此一阶层不仅受到蒙古、色目人之压抑,亦备受北方汉人之歧视出仕机会极少。

大多数江南士大夫或埋身乡校,或隐遁山林;其中固有不少心怀故国的宋遗民,但因求官无门而被迫退隐者为数更多。

科举恢复后,不少江南士人投身场屋以求一官半职,但因录取配额甚少,甚多儒士都是“年年去射策,临老犹儒冠”,与蒙古、色目根脚子弟“不用识文字,二十为高官”的情形对照极为强烈。

江南士人对政治歧视之不满,可以想见,这种不满遂成为元季族群对立的一个根源。

经济关系

元朝族群经济关系,基本上是一种剥削关系,即是:蒙古、色目贵族与官僚凭借政治力量获取巨额财富,不事生产而享受丰裕生活。

蒙古、色目贵族与大臣的财富来自合法的封赏与非法的掠夺。元廷对贵族、官僚的封赏极为丰厚,对宗室、姻戚、勋臣前后两次分封民户为采邑。

采邑户多达二百八十万户,为全国在籍民户的五分之一。对贵族、官僚之赏赐名类繁多,可归纳为赐田、赐币帛及杂赐三项,每项数目皆甚庞大。

即以赐币帛中的朝会之赐而言,武宗海山即位,对来朝诸王共赐钞三百五十万锭,超出政府常赋岁入京师总数。

赏赐浩繁是元室财源枯竭的重要原因。此外,贵族大臣更凭借权势,或强夺官田,或隐占民户,掠取更多财富。

政权与金权结合在元朝甚为彰显。蒙古人没有儒家的反商情结,元朝统治阶层兼营商业牟取厚利颇为习见,又常以回回商人之商业组合“斡脱”(意为合伙)为其代理。

斡脱商人凭借贵族、官僚的支持,垄断全国高利贷及奢侈品市场,其触角更远及国外,势力极大。

不少色目商人更借金权而跻身政府高位,直接影响朝政,宫商关系,密不可分。蒙古、色目贵族、官僚及官商无疑是元朝的新兴剥削阶级。

但是,当时中原社会各族群之中,皆有贫富的差别,族群地位并不代表经济地位。

一方面,在汉族之中,有如蒙思明所说:“元人中土时,金、宋之经济阶级皆未被破坏。”即汉地、江南原有地主阶级未因蒙古征服而削弱,经济势力雄厚依旧。

汉族地主更常与蒙古贵族、官僚相互结纳以巩固其势力。

另一方面,蒙古军户虽然获配田土、驱口及免除赋役,与汉族平民相较,可说处于有利地位。但是,由于军役繁重,以致破产者甚多。

“每行必鬻田产,甚至卖妻子”,贫困情形,一如清朝中期以后的八旗子弟。不少蒙古人甚至沦为奴婢,卖身海外。可见即使在“族群等级制”之下,并非所有蒙古人皆获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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