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以公司名义为朋友借款提供担保。后朋友无力还款,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公司股东质疑:“老板个人行为为何让公司买单?”
——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对外担保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成为高频纠纷,普通人常因规则不清陷入法律风险。
法律分析:新规下担保效力的4大核心规则法律依据新《公司法》第15条: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明确“善意相对人”认定标准;
上市公司特别规则:强制信息披露,未公告的担保无效。
必查文件清单: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原件核对);
公司章程(重点看担保条款);
上市公司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官网查询)。
2️⃣区分担保类型,针对性应对关联担保:要求股东会决议+关联股东签字回避;
非关联担保:按章程规定(股东会或董事会);
上市公司:核查公开披露的担保公告。
3️⃣保留审查证据关键材料:
决议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章程条款摘录(重点标注担保规则);
沟通记录(如邮件确认决议真实性)。
4️⃣特殊情形处理无需决议的例外:金融机构保函、全资子公司担保、2/3以上股东签字;
分支机构担保:核查营业执照范围及上级授权文件。
❓延伸问答Q:公司章程未规定担保程序怎么办?
A:非关联担保可由董事会决议,关联担保必须股东会决议(新《公司法》第15条)。
Q:上市公司子公司担保需要公告吗?
A:需要!子公司担保视同上市公司行为,须公告+决议。
Q:担保合同有公章但无决议,有效吗?
A:一般无效!除非属于“无需决议”例外情形(如全资子公司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