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倪笃群、王小山、孙保昌依法执行死刑。
这是我看到的最大快人心的强奸案判决!强奸尚未发育成熟的幼女,身体器官会严重受伤,其行为等同故意杀人,以及伴随的心理创伤,孩子一辈子难以走出,孩子一生被毁的代价只有判决对方死刑方可抵罪!
笔者注意到,有些变态分子有恋童癖的爱好,实在太可怕了,我们可以看到它们强奸的对象清一色都是未成年女童。
倪笃群假借恋爱之名,采取胁迫、哄骗、利诱等手段,先后强奸幼女6人、未成年少女1人,其中长期、多次强奸4人,造成2人怀孕流产。两个从重情节,强奸幼女多人且造成怀孕的严重后果。
王小山伙同同案犯轮奸,或单独实施强奸,共强奸幼女3人、未成年少女2人,猥亵幼女9人,强制猥亵未成年少女4人。
此外还聚众进行浮乱活动。有强奸幼女多人和轮奸两个从重情节。
孙保昌共强奸幼女4人、猥亵幼女3人。孙保昌曾因强奸幼女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一年又强奸幼女,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有强奸幼女多人和累犯两个从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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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这几个罪犯的犯罪“业绩”,真的是人神共愤!不知道用什么词才能表达此时的心情……
另外跟未满14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不管女孩愿意与否都是强奸罪,因为女孩尚没有达到性同意年龄14岁,她作出的同意压根无效,仍推定为强奸。
只有一种情况是特殊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浮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浮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也就是说未满14周岁女童的身高、体重如果很像成人,且她也没有告知自己的年龄,使男性产生误解,进而发生性行为,则可能认定为不明知,不认为是强奸罪。
当然这也不是你说不知道,法院就认定你不知道了,需要综合多方面证据进行考察,可以通过证据,推定你为明知。
而在农村留守女童的处境真的很艰难,父母外出打工了,家里一般只剩下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照顾这时候各路老色鬼就轮番登场了,这些老色鬼基本上都是中老年人,农村空心化严重,青壮年一般都出去打工了。
它们把这些女童看成一种资源,利用她们年龄小不懂事,给点零花钱、其至给点糖果零食就把一些女童哄骗或是强迫发生关系了。
这个案子,女孩就是和奶奶相依为命,奶奶还忙着赚钱补贴家用,对这三个孩子照顾不过来。
可以想象要是受害女童的父亲不刑满释放,及时赶回家中,还不知道猴年马月才能发现呢。
父母没有陪伴在身边是女童遭遇侵犯的一个重要背景原因,但是有时候实属无奈,外出打工带上孩子也不方便。
但是一定要多关心孩子,提前给孩子普及性知识,打好预防针,一遇到侵犯及时报告父母或者警察。
同时希望妇联这时候能真正发挥好自身的作用,尤其多关心关心这些留守女童,做好保护者的工作。
同时也希望广大学校,尤其是农村学校,能跟进性教育知识,不要耻于谈性,不然有些孩子被侵犯了还浑然不知。
而在执行死刑时,这三个罪犯毫无悔意,冷漠地面对着即将到来的死亡。他们的行为丧尽人性,贻害无穷,最终法律终于给出了应有的惩罚。
然而,对于这个决定,人们褒贬不一。一些人认为死刑太过严厉,一些人则认为对于这种严重的罪行,应该进行更加严格的惩罚。
无论如何,震撼人心的事实是,这三个罪犯行为如此恶劣,罪行难以想象,让所有人都对这样的社会现实感到愤怒和失望。
或许在未来某一天,人类社会会彻底消除罪恶,让每个人都能生活在一个公正、平等、和谐的社会中。
然而,在那一天到来之前,我们必须勇敢地面对现实,坚定地捍卫正义,坚决地打击罪恶。
网友们有话说:
有网友觉得第一次犯了就应该执行死刑,大家认可吗?欢迎评论区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