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婚姻家庭编被正式纳入其中,并成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婚姻家庭类纠纷成为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问题。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实施民法典,回应社会大众对婚姻家庭编热点问题的关切,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
实践中,经常出现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给予另一方,或是将个人所有的房产改为双方共有的情形,《解释(二)》第五条对于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房产给予进行了专门规定。该规定运用了动态系统论的方法,以给予房产目的为核心,对诸多要素进行考量。实践中给予目的具有多样性,如建立或挽救婚姻关系,补偿另一方对家庭所作贡献或因在婚姻中存在过错而补偿另一方等。例如,婚前给予房产的,给予目的显然是与另一方建立并维持婚姻关系,若双方婚姻持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其给予目的无法实现,则出于公平以及鼓励婚姻稳定的考量,即便房产已转移登记到另一方名下,也可以认定房产归给予方所有。而在双方婚姻持续时间较长,接受方对离婚无过错,给予目的已经实现的情况下,则接受方继续享有房产的所有权具有正当性。需注意的是,无论是尚未转移登记还是已经转移登记,给予方都不能随意主张撤销该行为,这符合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体现了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价值目标。
同时,本次司法解释对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也进行了细致的规定。近年来,夫妻一方或双方父母为子女婚房全部或部分出资的现象屡见不鲜,离婚时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的分割成为一项难题。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司法解释以房产登记作为确定房产归属的重要标准。但是,出资父母所欲赠与的对象与产权登记情况未必完全相符,此种规定使得一旦子女离婚,父母将面临赠与目的落空以及不能及时收回相应增值的困境。父母往往在子女离婚时主张其出资为子女购房并非赠与而是借贷,并诱发大量的伪造债务、虚假诉讼纠纷。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无法协议处理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相较而言,此次《解释(二)》第8条更为全面地贯彻了民法典第1087条的精神,其规定更为科学严谨。该条将父母出资购房区分为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和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包括双方父母出资)两类情形进行规定。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产,对房产归属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值得注意的是,此时获得房屋一方可能需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事实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而双方父母出资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夫妻购置房产的,房产也并不必然按照出资比例划分分割份额,亦需在综合考虑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的前提下,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这是本次司法解释的一大创新。若仅考虑出资比例,则当双方父母各出资一半时,就容易出现当事人为争夺房屋所有权而僵持不下的情况。从立法意义上来看,本条将出资来源及比例作为划分房产归属的重要因素,有助于避免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因离婚而使另一方无偿获利,实现父母将自身财产传承给子女的目的;而将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纳入考量范围,则体现了人民法院注重分配公平、肯定夫妻双方对家庭所做贡献的价值倾向。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冉克平(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